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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定损赔付压力凸现 巨灾理赔需三方联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3日 07:17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孙轲 2008-5-23 1:27:00

  “虽然再保险公司可能会在此次地震灾害中支付高额赔付,但实际上,(目前)直保公司面临的压力最大。”5月22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下称“慕再”)亚洲、非洲及澳洲理赔部理赔及核保高级经理John Pyall在北京称,地震发生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应尽快设定赔款准备金,并且随着地震救灾的进展和掌握信息的增多随时调整,为日后的大规模赔付做好准备。

  本次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以中国人寿(601628.SH,2628.HK)、中国平安(601318.SH,2318.HK)和中国人保(2328.HK)为代表的各保险公司积极抗震救灾,使地震理赔工作有了一个好的开端,但不可否认,面对不断攀升的报案数和各种前所未有的理赔新情况,保险公司仍然面临重重压力。

  虽然目前慕再尚未正式介入此次地震理赔,但慕再北京分公司非寿险部总经理薄永庚呼吁,首席保险人、次保险人、再保险人及公估人应加强合作,对于灾后理赔处理,各主体间的协作尤为重要。

  理赔的双重压力

  对于汶川大地震的理赔,John Pyall认为,中国保险业面临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双重挑战。

  外部来看,首先,“余震及泥石流、山体滑坡、水坝风险都可能导致更多的后续灾害,而通讯和交通(不通畅)也不利于理赔的查勘、定损,需要多久才能确定案件总数仍是未知。”John Pyall说。

  再者,损失范围大、案件数急剧上升、不同行业同时出险、信息不充分等亦是保险理赔的客观不利因素。以不同行业不同类型风险同时出险为例,就要求保险公司对这些行业和不同类型的风险都有所了解,如果过多依赖外部资源,又可能会因公估人匮乏而支付更多的费用。

  此外,来自社会舆论和被保险人心理预期的压力,也会给保险理赔带来谈判沟通的障碍。

  一家财险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预计,此次地震灾害后,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声誉和社会责任,可能会进行一些通融赔付。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5月19日就曾提出地震巨灾理赔“以人为本”的要求,称保险业要把落实保险条款与履行社会责任结合起来。

  除以上外部因素,灾害面前,保险公司还面临着办公场所和设备受损的风险、理赔人员工作量急剧上升,而处理经验相对较少,以及需与共保人和再保人保持沟通的内部挑战。

  截至5月21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19万件,已付赔款5044.4万元。据保监会不完全统计保险业有63家分公司、431家支公司、748家营销服务部因灾受损,自有营业场所倒塌房屋1414间、损坏房屋6944间。

  John Pyall表示,地震发生后,保险人和再保险人都应尽快设定赔款准备金,由于次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不直接介入理赔,因此还需要首席保险人提供关于赔案的信息,以方便次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确定准备金。

  但由于保险人通常是根据已发生报损金额设定准备金,因此经常由于大量“已发生未报告损失”、灾后人力成本和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导致准备金严重不足;同时,资源匮乏而无法及时施救等因素,亦会使损失扩大,引起实际赔付较初期准备金大幅提升,因此准备金应随着地震救灾的进展和掌握信息的增多随时调整,为日后的大规模赔付做好准备。

  此外,保险上市公司更应及时对可能发生的赔付做最完备的估计,反映于财务报表,并根据理赔的推进随时调整,不能隐藏有可能的损失。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巨灾理赔会涉及比例、溢额、超赔等多个再保合约,对理赔数据汇总和统计要求比较特殊,通常需要提供关于巨灾的单独赔案数据,如果连续发生巨灾或多次重大灾害,或灾害长时间持续,赔案则需要根据发生日期正确地分配到各个再保合同中。这都需要直保公司与再保公司保持沟通。

  目前,由于直保公司理赔才刚开始,慕再未收到相关数据,尚未正式介入地震理赔中。

  薄永庚解释说,这一方面是由于直保公司和再保公司的合作很大部分通过再保合约进行,虽然直保公司会将进入合约的业务列表告知再保公司,但并非全部业务都完整的在表中体现。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在承保方面与国际上有些差距。“在德国,被保险人地址的记录要准确到邮政编码、甚至哪条街上的什么位置,这样灾害发生后通过全球定位系统就能对被保险人的受灾情况有所估计,但中国的直保公司暂时还做不到这样。” 薄永庚称。

  灾前准备与灾后协作

  未雨绸缪。如果巨灾发生前,保险公司就制定完备的计划,将更有助提高理赔效率、降低损失。

  薄永庚表示,直保公司应建立巨灾理赔应急机制,以确保巨灾发生后公司的正常运营。同时应演练此机制,并将可能发生一次以上的灾害事件考虑在内。

  “巨灾理赔应急机制应包含现场查勘和理赔程序,这会从避免不实赔案、确保公估人能力和人员配备,及提供最终评估损失金额的办法等方面有益于直保公司。”薄永庚称。

  而对于灾后理赔处理,加强各主体间的协作尤为重要。

  巨灾使首席保险人、次保险人及再保险人共同面临潜在的巨大赔偿责任,薄永庚表示,首席保险人应与次保险人、再保险人交流理赔信息和数据,一方面可分享技术支持和专家网络,另一方面能避免可能的争议。

  另外,巨灾风险分析模型也能为巨灾理赔提供帮助。以慕再为例,该模型的运作流程是,通过不同的编码将各风险标注在地图的相应位置,再计算汇总保险金额在不同区域的分布情况,灾害发生后可鉴别和分析与巨灾无关的损失,并根据对风险标的及灾害情况预估潜在的风险责任,设定合理的理赔准备金。

  2004年日本对新潟地震的理赔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一个可借鉴的处理方式。

  2004年10月,日本新潟市发生6.8级地震。震后日本保险协会和保险公司建立了中小赔案处理系统,在东京成立地震理赔特别委员会,集中协调处理地震理赔。同时,在新潟市设立查勘委员会,各保险公司在新潟市设立地震理赔特别小组,与东京特别委员会共享理赔信息。

  在理赔处理上,日本保险协会与各保险公司建立电脑系统网络,统计汇总各公司保单信息并分别进行确认,同时在新潟设立地震理赔临时服务中心。

  地震理赔服务中心的运行模式是:灾前设定场所,巨灾发生时随时启用,灾害发生后将公估人和建筑师聚集到服务中心,招募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采用快速理赔报告格式,加快定损、查勘和赔款支付,同时每周进行案卷审查。

  在这一模式下,各保险公司的当地分支机构并未直接参与理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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