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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呼唤专门震灾险种制度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5日 00:49 经济视点报

   全体商业保险公司开始了救灾赔付行动。但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承保能力非常有限,因此保险赔付显得“杯水车薪”。

   有关专家呼吁,在相关政府政策支持下,亟需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科学地承保与理赔。

  □经济视点报记者 李 婷

   “历经25小时,保险公司完成了地震发生后理赔第一单。”5月13日下午3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总经理张子欣将“5.12地震”的第一单赔款2万元,交到不幸遇难的重庆客户唐某的家属手中。

  保险公司吹响“集结号”

   截至5月13日晚8时,平安人寿电脑系统核查数据显示,北川、汶川地区平安人寿个人客户共计1374人。平安人寿正在对受灾地区所有客户进行主动回访。

   “目前,平安产险的查勘理赔资源调度工作已全部就绪,临近四川的其他省份分公司查勘、客服人员随时待命支援四川分公司的查勘理赔工作。”中国平安新闻发言人肖萍说。

   据悉,在经历2008年春天南方大雪灾之后,各大保险公司已经形成了一套应对重大灾难的应急机制。

   几乎是在灾情发生的同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紧急启动重大灾害事件预警机制,已经在第一时间派出特别工作组前往地震灾区。

   来自泰康人寿的消息称,为尽快展开理赔调查,目前公司已开始系统检索,随时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统计当地客户的伤亡情况。

   据悉,中国保监会已经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体商业保险公司开始了救灾赔付行动。

   “参与赔付的保险公司多是寿险公司,它们将会对地震造成的意外进行正常赔付。”河南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督处处长常华说,大部分寿险产品都没有将地震列为“除外责任”,而家庭财产保险通常不对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进行赔付。

   常华告诉记者,家庭财险对自然灾害有严格界定,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和赔偿金额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能力,因此全国统一规定,地震和海啸被排除赔偿范围之外,将其做除外责任处理。

  理赔缺乏“震灾险种”

   此次地震的伤亡人员主要集中在四川地区。

   目前,由于地震余震的持续仍可能导致伤亡继续发生,死亡人数、投保人数和投保金额无法确定,最终赔偿金额还是未知数。

   “人员的严重伤亡会导致寿险赔付的一次性和局部区域性激增。因‘除外责任’和相关政府支持措施的缺失,地震保险只能采取有限的承保策略。”常华说,目前中国保险公司的地震保险承保能力非常有限,在巨大的救灾需求面前显得“杯水车薪”。

   其实,“地震保险”曾经一波多折。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企业财产保险(1988年版)》条款和涉外财产险(包括修订前的《财产一切险》和《财产保险》条款)在主险中均包括了地震责任。

   不过,在2000年1月28日保监会下发的《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业务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中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不得扩展地震责任,如果有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确实需要扩展地震责任的,必须逐案报保监会批准。

   但是,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又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各公司从管理到审批,对于地震业务都拥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权。

   而2002年年底,根据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精神,保监会发布了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实质上取消了地震保险的报批制度。

   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则未曾提及,长期被关在制度大门之外。

   无疑,保险企业推行地震险种已经缺失了行政保障。

   “财险公司不保地震项目,不能全怪保险公司,因为它们无法承担巨额风险。此外,由于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费率制定权限不够,无法对风险较高的地震险品种执行较高的费率。”一业内人士分析称。

   在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看来,“商业保险具备经济补偿和防灾防损的天职,要在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大有可为”。

   如今,在面对发生地震后的财产、人身损失,除了“听天由命”地自己承担,或者靠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外,人们更渴望通过巨灾保险赔付制度,联手商业保险公司,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值。

  “震灾险种”呼唤制度先行

   从国际上看,当前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了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由政府和市场“携手合作”,建立地震等巨灾保险基金,对地震等巨灾风险进行单独、有效的管理,分散巨灾风险。

   此外,国外一些主要的灾害多发国家还通过资本市场提升了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推出了巨灾风险证券等一系列创新产品。

   其实,在2004年,我国已经开始对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模式进行了探索。

   2004年7月13日,在“第三届大陆地震紧急救援暨巨灾保险国际会议”上,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刘京生透露,由保监会、中国地震局、财政部等部门组成的地震保险课题组已基本完成了中国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方案。

   有关专家呼吁,在相关政府政策支持下,亟需整合政府、社会、个人三方力量,由商业保险公司遵循市场原则,科学地承保与理赔。

   然而,经过几年的研讨、探索,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目前仍在谨慎“酝酿”着。

   据介绍,我国现阶段还缺少专业人员对地震带来的损失后果的精算以及对地震风险分析的技术储备。而且,保险赔付也多是在商业领域的自我操作,政府在立法、财税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后盾”。

   相关专家总结说,商业保险作为灾害的“减震器”,要更多地担负起减轻政府和民众家庭负担的作用,分担化解灾险,然而制度的出台尚需探索。在现有的保险赔付机制的“短板”面前,只有穿上巨灾保险制度的“防震服”,保险业才能勇闯地震“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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