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善待这种自由 理性解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 19:21 《大众理财顾问》

  案例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这话正印证在王先生身上。几年前,王先生商海搏击,如鱼得水,财运好得挡也挡不住。人在经济上富裕后,有时心理恐惧也随之加重,想用各种方法来化解或消除。于是王先生想到了保险这种可靠的风险防范手段。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为自己买下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每年共缴保险费2万余元。没想到,去年以来,商海风云突变,生意每况愈下,王先生今年更是入不敷出。于是王先生愁容满面地来到保险公司想解除保险合同,来缓解自己经济上的压力。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设身处地替王先生着想,为他提供了一个既不完全失去保障又不至于财务吃紧的办法,就是通过变更保险合同、减少保险金额的办法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当王先生财务状况好转时,可以再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增加保险金额。王先生这才一扫愁云,开颜欢笑。

  分析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合同是投保人的自由,一般情况下也不需要保险公司同意。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投保人要善待这种自由。因为解除合同至少有3点对投保人可能不利:一是失去了保障,使自己生活在毫无遮挡的人生风雨之中;二是解除合同退回的钱并不是有些人理解的所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已承担责任一段时间的保险费(纯保费)和保险公司为这份退保合同所花费的费用(附加保费)都要扣除;三是退保后又想重新投保,受到的限制可能就会多一些,如随着年龄增大,有些险种就不能投保了、保费要增加等,这样投保人就会后悔当初退保的选择。

  许多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都没有《保险法》这么自由、广泛,但作为投保人来说,要理性地对待法律赋予的解除合同的自由,因为行使这种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这里顺便提醒一下保险消费者,投保的时候也要理性地思考、清醒地选择,根据自己的保障需求、经济条件等来安排自己和家人的保险,这也正像我们到商店购物一样,选择商品时肯定是既要考虑自己的经济条件是否允许,也要考虑所购物品是否是自己所需要的。

  这里所说的“保险法另有规定”,是指《保险法》第34条规定的两种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因为这类合同还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另有约定”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是约定保险合同不得单方解除

  本文由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提供

【 新浪财经吧 】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