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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我国亟待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10:30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记者 刘景鹏】2月26日,中国保监会召开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座谈会。一些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在会上指出,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极大地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分散巨灾风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能力。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保险业更好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必然选择,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保险业已经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能力。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统计资料,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袁力指出,尽管在突如其来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助过程中,保险业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总体赔付比率仍然偏小,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目前,我国的巨灾频率和损失程度呈不断上升趋势,而针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尚处在起步阶段。就国际范围看,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巨灾风险特点、法律框架和政治体制、保险业发育程度不同,巨灾保险制度的设计都有各自的特点,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均十分重视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对巨灾损失进行补偿。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如何完善巨灾保险体系,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23号文件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这表明,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种机制的作用,是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要求。

  国家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史培军在座谈会上认为,在加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的战略方针指导下,完善国家综合减灾、防范巨灾风险、开展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已迫在眉睫。现在应该抓紧建立国家综合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和做法,组建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协调机构;研究巨灾保险制度,设计和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巨灾保险和风险转移机制;建立中国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总结农业巨灾保险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他呼吁在政府支持下,抓紧建立巨灾补偿机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此方面的财政与金融补偿政策明显滞后,目前国家仅在农业上作了试点,其他领域基本上还是空白状态。因此,要研究政府支持下的补偿机制,包括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债券等金融手段。

  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认为,要分门别类地进行研究巨灾风险,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就地震、飓风、洪水、干旱、低温冰冻等灾害的发生频率、损失规模、承保责任、保障水平、承保主体、保费负担水平和能力、政府支持力度、基金筹集方式等制度框架设计出来。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建议,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当从保费补贴和超额损失再保险方面进行突破。

  与会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代表也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中再集团副总裁张泓建议,尽快开展制度研究,为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创造必要的政策环境;汇集开发数据资源,建立科学化的巨灾风险分析评估平台;开展产品创新,制定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基本运行机制。

  慕再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真根据国际巨灾风险解决方案,提出了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具体思路。

  袁力强调,目前有三个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是巨灾保险实施方式问题。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巨灾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因此,究竟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还是由各地自主选择参与;是由政府主导、商业机构代办,还是由政府给与财政补贴,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包括税收优惠等这一类问题还有待研究。

  二是巨灾保险实施程序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单项巨灾保险如地震、洪水巨灾保险和综合性巨灾保险制度之分。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是实行单项巨灾保险,还是推行综合性巨灾保险,抑或是先单项,待成熟后再实行综合性巨灾保险;是首先在部分地区试点,继而推广,还是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也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

  三是巨灾保险运行机制问题。巨灾保险与普通保险业务相比,在承保、理赔、救助、再保险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具体应该怎样操作,还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来加以研究解决。

  来自国务院应急办、发改委、财政部、国税总局等相关部委的官员,也在座谈会上发表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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