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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在发展小额保险中受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 11:11 金融时报

  小额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并逐渐成为了一种扶贫开发手段,其目的并不是谋取纯粹的利润,而是不断开发更低保费的保险产品。它选择了传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完全覆盖到的低收入人群作为保障对象,将更多的低收入者纳入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可以保障基本生存安全的保险服务,

  作为一种扶贫手段,小额保险不仅让低收入人群获得了保障,也让政府、渠道和服务商等‘捐赠者’获得了更好的社会信誉、更稳定的市场环境。

  当我们谈及小额保险的时候,总会不约而同地将其服务对象笼统地定义为“低收入人群”。然而,小额保险作为一种被世界上很多国家普遍采用的扶贫手段,难道仅仅惠及了那些获得小额保险保障的低收入人群吗?

  近年来,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多且缺乏保险保障的国情,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并取得了较快发展。在这些国家,小额保险不仅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也引起世界银行、国际劳工组织和IAIS等机构的高度关注。

  反观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低收入人群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因此中国的小额保险与‘三农’保险在业务领域方面具有很大的一致性。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着力发展农村小额保险、提高农村居民的风险保障水平,对于中国来说尤为迫切。”正如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所言,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小额保险业务已初具规模,不仅为农村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保险保障服务,也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模式。

  然而循着“低收入人群”这一概念继续深入考究下去,又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值得思考:究竟多低的收入才算低?那些完全赤贫的社会人群是否也将成为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呢?我国的城乡二元机构是否也会导致在“低收入”这一标准上存在差异呢?

  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值得关注的是,该组织在对这个定义的要素进行界定时明确提出,“该定义中的被保险人主要是农村的中低收入群体,并不包括无法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

  实际上,这样的界定也同样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我国,传统的商业保险项目主要是针对社会中上收入阶层,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主要是针对从事稳定职业、有固定收入的社会“中间群体”,社会救助主要针对几乎无法维持生活的失业、伤残、核心赤贫群体。在这样的保障体系之下,农村低收入人群成了制度框架中的一个空白领域,被排斥在传统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他们刚刚脱贫或者处在贫困的边缘,缺乏抵御风险的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很容易陷入贫困而一蹶不振成为赤贫者。另一方面,随着农村金融的逐渐兴起,小额信贷项目蓬勃发展,还贷风险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于是配合小额信贷开展的信用保险就成为规避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

  不难看出,在这种情况下,小额保险制度的引入不仅填补了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障缺失的空白,也为他们扩大再生产脱贫致富提供了融资保障。至于低收入人群标准的界定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区别问题,这显然也是监管者在发展小额保险过程中不得不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

  那么,小额保险是否具有盈利空间呢?以逐利为天性的保险商能否在开展小额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受益呢?据专家介绍,推动小额保险发展有一种新的商业理论,即“金字塔底层战略”。“根据这一理论,虽然社会的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很少,但积少成多,他们代表了一个拥有巨大利润空间的潜在市场。今天的中低收入群体有可能会在明天就走上康庄大道,消费惯性和感恩意识会使得他们成为更高级保险产品的购买者。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和营销技术的创新、培养和发觉潜在的客户、塑造愿意承担责任的社会形象、加强老客户的忠诚度,进而获得更大的社会影响力和企业利润,这正是每一个具有长远眼光的企业所追求的。”

  而且从国际经验看,小额保险也并非亏损业务,关键看能否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办法。这些办法主要包括:(1)产品简化,尽量只含保障功能,减少储蓄、投资功能,降低核保要求,减少除外责任,这样能降低保费并使产品简单透明。(2)渠道成本低,以团险的方式或者将小额保险与民间组织的服务自动链接(比如小额信贷保险),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营销费用和避免佣金支出,还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保险意识。(3)保费集合支付,保费来自民间组织收入、成员账户、成员会费,或是组织服务费,由民间组织代表所有成员向保险公司集合支付保费,以降低归集成本。(4)理赔程序简化,保险公司与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和透明的合作关系,整合与民间组织的流程,尽可能使民间组织承担相应的保单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速度。

  尽管通过种种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降低成本,增强低收入者对保险计划、保险公司和民间组织的信心。但实际上,小额保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并逐渐成为了一种扶贫开发手段, 其目的并不是谋取纯粹的利润,而是不断开发更低保费的保险产品。它选择了传统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完全覆盖到的低收入人群作为保障对象,将更多的低收入者纳入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可以保障基本生存安全的保险服务,从而实现保障穷人和自我发展的双重目标,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共同构筑了新的社会风险抵御体系。

  此外,除低收入人群和保险商之外,还有一个更为庞大的系统——保险商形形色色的合作者们,也能够从小额保险业务中获得好处。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小额保险业务负责人Brandon Mathews在日前举行的小额保险国际研讨会上强调:“要有效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几乎所有的保险商都需要寻求合作伙伴,这些伙伴包括渠道、服务和教育等各方面,他们也都能够从小额保险业务的开展中获益。”

  在我国,银行、农信社、供销合作社以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都是小额保险销售传统的重要销售渠道。仅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截至2006年末,该行共与10家保险公司开展“银保通”系统业务合作,在线代理保险产品近80种,代理保费达115.24亿元。为了进一步拓展“三农”业务,2007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人保集团正式签署全面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协议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保险新体系。同年11月,中国农业银行又全面启动代销了被誉为我国“服务新农村建设第一险”的中国人寿的“新简易人身保险”,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保险市场的寿险保障需求。

  值得强调的是,在参与小额保险制度建设和发展的众多主体中,政府是小额保险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同时也是小额保险的最终受益人。从小额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经验看,政府积极规划和统筹小额保险发展,推动相关部门的对话和协调,使全社会重视小额保险的发展,有的给予小额保险提供者或低收入人群补贴以扩大供给,从而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投保积极性,有的在销售渠道和经营模式创新方面给予宽松的政策支持。而政府之所以会不遗余力地大力推进小额保险,恰恰是因为“作为一种扶贫手段,小额保险不仅让低收入人群获得了保障,也让政府、渠道和服务商等‘捐赠者’获得了更好的社会信誉、更稳定的市场环境。因而他们能够并且应该为提升小额保险的生存环境而努力,所有的参与者都应该相互合作,为贫困人群提供买得到并且买得起的小额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金融项目组负责人Craig Churchill如是说。(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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