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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10%赔偿责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02:09 中国青年报
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维持了机动车无过错承担不超过10%赔偿责任的现行操作办法。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都是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草案上述规定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也是多年来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做法,执行中基本可行。 据此法律委建议维持草案这一规定,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考虑到交通事故错综复杂,草案还取消了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体赔偿比例。 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该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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