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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酝酿调整城镇参保人员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 02:20 第一财经日报

  已经实施6年多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近期有望迎来调整。

  昨天,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政府《关于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方案的修改内容》的议案。就备受关注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三项标准’)和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标准以及‘新人’医保待遇”等问题进行了审议。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上海市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三项标准”,每年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进行调整。按此规定,门诊和住院的医保起付“门槛”将逐年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负担逐年加重。

  为此,上海市政府建议:将“三项标准”与社平工资脱钩,改为定额标准;将每年调整改为适时调整。“三项标准”调整由市医保局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并充分论证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在关于“新人”医保待遇的问题上,由于现行城镇医保办法规定:2001年1月医改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门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资金后全部由个人自负;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高于其他参保人员。随着“新人”越来越多(目前占在职参保人员24%),矛盾逐步凸现,不利于鼓励“新人”参保。

  为此,上海市政府建议:将“新人”医保待遇调整为与“中人”第三档(即1966年1月1日后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一致。门诊医疗费在职时用完个人账户后,超过自负段标准的由医保地方附加基金支付50%;退休后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退休“中人”一致。

  另外,上海市政府还建议增强医保大病保障能力。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不变;将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与上年社平工资脱钩,改为定额标准;由每年调整改为与“三项标准”同步调整。

  记者获悉,

人大代表对上述提议进行了充分的讨论,由于此次调整涉及的问题较多,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有关实施方案和决定将做进一步完善后,交付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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