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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系列解读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6日 08:51 保监会网站

  实现商业养老保险专业化经营

  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都要面对人口老龄化带来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保险行业肩负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从总体发展的状况来看,商业养老保险在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我们的预期相比,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其中实现养老保险事业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就是其中一条重要举措。

  2006年6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第23号)。文件中提出了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这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保险业已经被中央纳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工作中统筹考虑。文件从宏观层面对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险业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保险业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

  一、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的必要性

  (一)专业化分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历史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的不断细分必然要求专业化的资源配置和社会分工,而由此带来的生产力的提高则是人类社会获得不断进步的重要途径。专业化分工意味着企业的有限资源的集中使用,能够有效提高生产效率,进而扩大企业规模并获得规模经济。

  (二)专业化管理是应对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保障需求的必要手段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于保险保障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多样化。作为保险保障的提供者,只有通过专业化的发展,在市场不断细分的基础上提供更加深入、更加具有综合性的保险保障产品,才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这方面的需要。因此,在不断细分的领域内实现专业化是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前提条件。

  二、养老保险业务的特点要求专业化的管理

  (一)养老保险业务具有自身特殊的风险特征

  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或者定期寿险而言都是针对发生风险这种小概率事件,是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进行的风险管理手段;而养老保险业务在某种意义上讲则是以生命表和利息理论为基础的现金流管理手段,或者说养老保险需要防范风险与一般的不幸事故恰恰相反,它所针对的是一种长寿的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养老保险业务不同于传统的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以及定期或终身寿险等业务形式。

  (二)养老保险业务具有不同于其他保险业务的精算基础

  养老保险业务的精算基础是生命表,而健康保险或意外保险业务的定价基础则是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发生概率。两者在产品设计、精算定价、准备金提取以及资金的管理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

  (三)养老保险业务的服务要求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保险

  养老保险业务作为一种现金流的管理手段,通常都是与客户的个人理财计划相结合的。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提供养老金缴费和领取的服务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与理财规划有关的终身附加值服务,其所涉及的领域要远远多于一般的意外健康类保险业务。

  正是由于这种不同于一般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养老保险业务走一条专业化的发展道路更有利于自身的发展。

  三、我国养老保险业务发展现状

  自改革开放后国内保险业复业开始,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在不断专业化的进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业务规模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获得退休保障

  近年来,商业养老保险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从2001年以来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5%,超过同期GDP的增长速度,2006年养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626亿元,截至目前已积累养老保险资金2000多亿元。

  (二)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产品日益多样化

  在保险业不断对内和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断增加。目前我国市场上已经具备经营商业养老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51家,其中包括5家专业的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太平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

  经营主体的增加伴随着养老保险产品的日益多样化。这些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保险服务覆盖传统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以及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多种业务形式,这些业务形式或者以传统的商业养老保险保单的形式存在,或者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存在,为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着全面而多样化的养老保障服务。以个人年金养老保险为例,2006年我国的个人养老年金保费收入为237亿元,已开发经营的个人养老金类产品有110多个,产品形态包括传统的定额年金保险、有保证收益的分红类年金、无收益保证承诺的投资连结类保险等,极大的丰富了我国的养老保险市场。

  (三)在专业化的领域内不断创新

  近年来,保险行业在推进养老保险专业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各保险公司都在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专业化经营道路,保监会在创新和规范等方面也给与了极大的支持,并取得了重要的突破。例如保险业目前已经在18个省(市)的53个地(市、区)开展的总量达30亿元、覆盖人群近20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平安养老在原团险和养老金公司基础上的架构重组工作;长江养老、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分别承接上海、深圳和辽宁原由社保机构经办的企业年金等等,包括本次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都是保险行业在养老保险事业的专业化经营道路上做细做大、做专做强的有益尝试。

  四、《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促进专业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于近期即将出台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保监会继去年9月1日《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之后对保险行业另一重要业务种类——养老保险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的重要举措。该办法对保险机构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的经营条件、组织形式、产品设计、经营活动等多个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说明,从政策引导、经营规范、实际操作等不同层次进行了表述,充分体现了该办法始终贯穿的养老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

  (一)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项法规

  中国保险业自上个世纪80年代复业以来,就开始提供养老保险产品,在所有的保险业务种类中,养老保险业务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个位置。但是在出台本办法之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经营各种形式的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和意见都是散见于各种文件规定之中,缺乏一个整体性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规范性法规。

  针对这种现象,本次出台的《办法》结束了以往缺少统一法规的局面,从一个更专业角度对保险机构经营养老保险业务进行了更具针对性的引导和规范。作为我国第一部完整、专业的养老保险方面的管理规定,《办法》的出台将在推动保险行业在养老保险事业上进一步向专业化纵深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二)对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活动进行了专业化细分和强化

  专业化发展是应对市场需求日益多样化的重要手段。《办法》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和经营业务范围进行了细分和强化,一方面对以传统个人养老年金业务和团体养老年金业务为经营范围的保险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另一方面还对以企业年金为主业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这一全新的组织形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既考虑了各经营机构作为养老保障提供者的共性特点,又充分考虑了不同养老保障产品和形式的不同特点,在机构和业务专业化细分的基础上做出了更细致的规定。无论是成立专业的养老险公司,还是在原寿险公司内部成立专门的部门、投入专项的资源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都将成为有利于保险业向专业化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

  (三)有利于促进产品开发,丰富养老保险的产品种类

  产品创新是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现阶段我国的养老保险精算人才相对还较为匮乏,精算技术标准体系也尚未健全,营销部门在营销理念上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市场上所能见到的养老产品总体而言差异性不大,在产品的宣传上侧重投资方面的多,侧重为老龄市场提供多样化、综合性保障的产品和服务则相对缺乏。这就导致各公司在养老保险产品的推广上更多的停留在提供更乐观的收益预期或者压低管理费的层次,而这种单纯的价格竞争也留下了误导投保人的隐患。

  而《办法》的出台,则是从保障受益人利益的角度,对现有保险产品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适当做法进行了规范,同时表明了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的态度,引导各保险机构把竞争提高到为客户提供更专业的产品和服务的层面上去。

  (四)有利于保险机构搭建完整的组织和培训体系,督促保险机构强化对销售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的培养

  养老保险业务涉及的专业领域多,时间跨度长,因此作为与客户直接接触的销售和服务人员,其持续的客户沟通和服务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以及诚实守信的业务素质非常重要。否则既无法全面考虑客户的需求,又无法为客户设计完整周到的方案,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第一个层次的专业性也就无从体现。

  《办法》的出台,在引导各保险机构打造专业化团队方面创造了一个基础性条件。办法特别强调了在经营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操作流程当中的风险点进行了有效的管控和约束,对可能的违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必然要求各保险机构需要从专业化的角度加强公司内部的培训体系建设,改变以往内部培训单纯停留在条款介绍和产品比较以及销售技巧方面的状况,从风险控制、经营理念、诚信教育以及综合性的金融专业技能等多个方面全面展开,为打造专业、诚信的行业形象奠定了基础。

  (五)有利于深化保险行业在刚刚起步的企业年金市场中的地位

  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劳社部23号令)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确定了制度框架。保险业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有8家机构获得了其中的10个年金经办资格,其中两家专业的养老保险公司暂露头角,都获得了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两个资格。

  企业年金市场给保险业提供了第一次站到整个金融业的面前与其它金融机构同台竞技的机遇,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办法》的出台,给予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以及其它寿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为体现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进而为保险业在年金市场上争取一个宽松、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创造了条件。例如对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的定位和市场营销模式等都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规定,对企业年金进入领取期后的年金化领取等提供多样化选择的规定等等,都充分展现出了保险业作为一个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养老保障服务的行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其他金融机构不同的专业形象。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的每一次飞跃,都与专业化经营的过程密不可分:第一次保险业从银行业中分离出来带来的是保险业的蓬勃发展,之后人身险从财产险业务中再次分离又给人身险业务的飞速发展创造了条件。我们相信,在养老保险领域再次推动专业化的进程中,《办法》的出台将为推动整个养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为构建我国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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