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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系列解读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4日 08:51 保监会网站

  保监会出新规力推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

  我国在并未完成工业化的进程的情况下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是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而且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保监会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发展养老保险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的第6、7条规定了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办法》的第15条规定了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从这些规定可见,中国保监会将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

  一、年金化领取及其种类

  年金就是一系列在相等时间间隔进行支付的资金。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年金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方式:

  (一)按照领取期限来划分可以分为确定年金和生命年

  金

  确定年金:不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确定的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

  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约定固定年限内或终身,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领取一定金额养老金。只要个人生存,就可以获得养老金。《办法》第15条规定中的终身年金领取方式就是指生命年金。

  固定期限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在固定期限内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期限内身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领取到固定期限结束。

  (二)按照领取金额是否增长来划分可以分为平准年金和递增年金

  平准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这种方式是最简便、最常用的领取方式。

  递增年金:以生存为领取条件,每年或每月领取一定金额的养老保险金,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例如5%或10%。

  (三)按照年金给付开始的时间可以分为即期领取年金和延期领取年金

  即期领取年金:购买时一次缴费,在购买日期之后的一个时段(如1个月或1年)之后就开始第一次给付。

  延期领取年金:一次缴费或者分期缴费,在到达约定领取年龄以后开始领取年金。

  (四)按保费缴纳方式可以分为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即年金可以一次性缴费来购买或者在固定期限内每期支付—定的保费来购买。

  上述年金分类是一个基本的分类方式,从国外的经验看,年金产品范围很广,除上述类别以外还有连生与最后生存年金、夫妻连生年金、保本年金、变额年金、指数年金等多种类型。不同类型年金在实际养老年金保险的运作中可以互相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年金领取方式。

  例如:一名60岁的男性或女性,在退休时账户金额为10万元,可选择转换成不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定额年金和十年固定定额型年金的转换标准,其月领取金额以及被保险人年龄与养老金领取总额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表一:年金月领取金额示例单位:元

  年金领取方式

  性别

  月领取标准

  累计年金领取金额

  65岁

  70岁

  75岁

  80岁

  90岁

  100岁

  定额型养老年金

  男性

  557.23

  33433.8

  66867.6

  100301

  133735.2

  200602.8

  267470.4

  女性

  505.82

  30349.2

  60698.4

  91047.6

  121396.8

  182095.2

  242793.6

  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

  男性

  534.03

  32041.8

  64083.6

  96125.4

  128167.2

  192250.8

  256334.4

  女性

  492.4

  29544

  59088

  88632

  118176

  177264

  236352

  由于女性的平均寿命长于男性,女性的月领取标准将低于男性。定额型养老年金的领取标准高于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这是由于定额型养老年金的领取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给付终止,而十年固定定额则无论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都将保证给付十年的年金,如被保险人在十年后死亡,年金给付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我们可以将年金化领取的运作视为如下:若一个人活过了他的平均余命,则其额外的给付将由一些没有活到平均余命的人所贡献的资金而来。在另一方面,若一个人在平均余命之前死亡,则其所支付的保费将不会退还给他,而是将此多余的部分供给其他存活超过平均余命的人。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年金化领取的好处就在于生存时间越长,领取金额越多,从而有效的保障了年老风险。年金化领取通过运用精算技术,无论是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使得被保险人退休(或达到约定年龄)后直到去世这段时间里定期提供一定数量的退休收入。

  二、保险公司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的优势

  通过上面的具体示例可以看出,年金化领取的核心就是根据生命表与大数法则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领取进行定价,而这一定价的关键在于精算技术。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开发设计生命年金产品是保险公司专营业务,并接受中国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开发和销售生命年金产品。保险公司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一)保险行业根据经验数据编制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生命表

  众所周知,生命表是进行年金化领取的基础。切合实际的生命表有利于全社会成员对生命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期,从而帮助他们比较正确地确定需要准备多少资产用于退休养老开支。在中国保监会的领导和组织下,中国保险业于2003年8月正式启动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以下简称“新生命表”)编制项目。国内经营时间较长、数据量较大的六家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友邦)参与了编制工作,并提交了1亿多条保单记录,占全行业同期保单数量的98%以上。这样的数据量在全世界生命表编制历史上也是数一数二的。编制技术小组历时一年半,制定了全面、可行的数据收集方案,并进行了两层次数据校验来确保数据质量。最终,所有数据全部通过校验,满足生命表编制的要求。新生命表于2005年11月12日通过了以著名人口学专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为主任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并于2005年底正式发布。新生命表的编制是以我国保险行业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的,从而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民众的生命特点,也为保险公司进行年金化领取服务提供了更为精确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在精算人才方面拥有优势

  年金化领取需要精算人员运用精算技术进行测算和评估,精算人才是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的技术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大批海外精算师纷纷加盟国内各内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首批精算师的从业领域分布如下:保险公司86%,教育机构4.7%,咨询公司2.3%,政府部门7%。截至目前,国内具有精算师会员专业资格的约200人,几乎全部集中在保险业,保险公司在精算人才方面拥有领先其他行业的优势。

  (三)保险公司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我国的寿险公司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开发年金保险产品,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截至到2005年底,共开发了100多种年金领取产品。以下是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表二:年金种类表

  年金种类

  缴费方式

  领取方式

  确定年金

  10年、15年、20年确定年金

  趸缴/期缴

  即期领取/延期领取

  10年、15年、20年确定增额年金

  生命年金

  终身年金

  终身增额年金

  保证10年、15年、20年终身年金

  保证10年、15年、20年终身增额年金

  三、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的重要意义

  来势汹涌的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关注和化解长寿风险,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件大事。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投资失误和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从而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

  首先,年金化领取是个人管理长寿风险、保障晚年经济完全的有效手段。为了免除晚年生活的后顾之忧,每个人在工作期间都会积累一定的储蓄,如果这笔储蓄足够退休后剩余生存期间的花费,则可以解决个人的养老问题。因此解决养老问题的前提条件是个人能够准确地估计自己的剩余寿命。但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一般而言,个人对于自己剩余寿命的预期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导致两种可能:一是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寿命,则会出现个人储蓄在身故之前被消耗殆尽的情况,从而导致老年生活的窘迫;二是实际寿命远远短于预期寿命,则会出现大笔遗产剩余,从而导致退休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的年金化领取有效解决了预期寿命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问题。无论是实际寿命高于还是低于预期寿命,年金化领取都使得被保险人在退休后直到去世这段时间里定期获得一定数量的退休收入,从而使每一个人都规避了寿命过长的财务风险。

  其次,年金化领取还有利于老年人的节制消费。当人们拥有大笔可支配现金时,总是倾向于更多的消费而不计后果。我国就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有些地方政府为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通过计算利益损失和养老保障需要,向征地农民和征地移民发放一笔补偿金。后来发现,不少农户将政府发放的补偿金全部用于投资,当投资失误后这些陷入困境的农民仍然来找政府要求补贴和救济。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将养老金以一定规律均匀分布在整个老年时期,从而有效抑制了非理性的投资与消费。

  再次,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有利于养老资产的保值增值。养老保险资金是百姓的“养命钱”,因此,对资金的安全性提出较高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队伍,具有资金规模运作的优势和很强的风险规避能力,在保证养老资产安全性的同时,使其以适当的收益率不断增值。

  无论是长寿风险还是投资失误、非理性消费等风险都会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降低,严重者甚至会导致老年生活丧失保障。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以往保险公司经营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业务,退休职工这方面意识比较薄弱,希望钱能够“落袋为安”,大多数都选择一次性领取。要真正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必须有效控制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鼓励或强制实施企业年金的年金化领取。因此,保监会大力推动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意义重大,通过年金化领取老年人可以对老年生活做出适当安排,保证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从而真正发挥养老保险对老年生活的保障作用,有效解决我国的人口老龄化危机。

  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过程中,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适合自身的养老保障体系。虽然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在构成与特征上具有各自的特点,但在养老金的领取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一定措施鼓励或者强制实施年金化的领取方式。以英国为例,在养老金的领取上就采取了强制实施年金化领取的方式;而以美国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尽管允许员工自由选择领取方式,但通过税收政策的调节,对一次性领取征收较高的

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鼓励年金化领取的目的。年金化领取是国际上通行的应对老年人退休收入所面临风险、保障老年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不论是从国内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的需要,还是国际养老保障发展的趋势,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都是大势所趋。中国保监会大力推动养老保险年金化领取,是一项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适应的、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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