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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离不开政府参与和主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1:50 金融时报

  记者 马晨明

  “我国保险业正在面临巨灾风险带来的高额损失。而且,我国部分地区巨灾损失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正在不断上升,突破了传统保险风险的承保条件,给保险业带来了严峻挑战。”最近一段时期,多位保险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都表达了这样相同的观点。

  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过去一直以政府救助为主,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重大灾害的频发,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政府救济能力有限,财政投入占损失总额的2%不到,而保险公司最近几年的巨灾保险补偿也仅占损失总额的1.7%左右,两者相加只有3%多,远远补偿不了灾害造成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长期以来,这种以政府救助为主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造成受灾地区的严重依赖心态,不利于受灾地区的自救、恢复生产等工作的开展。“显然,引入市场机制,我国保险业可以在巨灾保险补偿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专家认为。

  “目前,国际上比较完善的巨灾风险补偿模式主要包括7个主体,即区域灾民自己承担一部分,地方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再保险承担一部分,相应的

证券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一部分,最后才是中央财政救助一部分。”据中国保险协会专家柏奎盛介绍,在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补偿模式中,由于缺乏有效的巨灾补偿机制,使得各方主体的参与程度严重不均,甚至缺失,也使得我国保险业在巨灾风险面前处于十分尴尬的处境。

  巨灾作为小概率大损失的保险事件,其显著特点是突发性和破坏性,巨灾事件引起的个体保险损失或理赔之间,不是相互独立而是具有较强的正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的常规经营,导致保险公司破产。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国内保险公司对巨灾风险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精确的风险评价手段,使得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产品十分缺乏。已有的巨灾保险产品也因为同样原因,部分保险公司也选择了逐渐退出或回避的态度。

  “不久前,我们就巨灾保险等问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调研。调研结果显示,保险公司普遍反映,必须建立起以政府为中心的巨灾保险体系。巨灾保险体系包括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绝对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主导。”柏奎盛表示。

  其实,关于巨灾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我国最近在农业保险方面已经有所尝试,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而保险公司和专家呼吁的“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主导”,不仅仅表现在各级财政在资金方面的支持,还包括相关政策法规以及管理监督作用的支持等各个方面。即使具体到一款巨灾保险的设计,也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比如民政部、农业部、水利部、气象局、

财政部、保监会等的参与问题。而从目前来看,相关政府部门的参与程度远远不够。

  而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同样应该对巨灾保险引起重视。应该积极研发出含金量高的巨灾保险产品。相关专家建议,首先应该建立起相关的巨灾风险评价模型,从致灾因子、致灾环境和受灾承灾体三个方面对巨灾风险作出合理评价。其次,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对不同标的作出合理的损失评估。并对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有科学合理的分析。事实上,专家认为,巨灾保险的研发同样可以给保险公司带来可观收益。一方面从大数法则上来说,在经济上并非无利可图;另一方面,则可以培养保险公司的相关人才,并在科技上带来很大突破。

  “总的来说,我国的巨灾补偿模式由政府独自承担,向以政府为主的巨灾补偿机制转变是大势所趋,包括保险业在内的相关行业、部门、机构都应该尽快转变思路,积极做好准备。”相关专家最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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