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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规范保险公司章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 02:49 第一财经日报

  保险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应载入章程

  俞燕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章程的监管,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下称“草案”),其中对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

  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层等相关各方的权利、职责及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

  对于目前在保险业热推的股权激励机制,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实行长期激励或实施员工持股时,应在章程中明确长期激励或员工持股的范围、方式等原则性内容,同时将具体方案列入章程附件,并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员工购买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近年来,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吸引着众多民间资本的进入,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日益多样化。不过,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和实际控制人的隐藏性,也给保监会增加了监管难度。

  对于公司章程上应载明的“股权结构”一项中,草案要求,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或减持股份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历次股份转让情况。如股东已全部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在“股权结构表”备注栏中记录该股东的相关持股记录。保险公司已上市的,股权表则应记录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及流通股股东累计所持股份及持股比例。股权可以全部流通的,应记录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

  而在“股权规则”中,草案则规定,章程应明确公司增发股票、股权回购、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强制执行等股权相关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权限,应在章程中明确股权发生上述情况时,股东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报告的义务,并明确规定报告的方式。

  此外,草案提出,章程中应明确,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监管规定的要求时,股东有义务支持公司采取包括增资扩股等适当方式改善偿付能力。

  草案规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草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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