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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江苏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11:03 保监会网站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执业风险的社会承担机制,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医疗发展环境,深圳、江苏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促进医疗机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主要做法是:

  深圳: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

  近年来,随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争议诉讼举证倒置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出台,在医方法律责任强化、患者维权意识高涨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医患之间的纠纷、争议越来越多,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全市各国有医疗机构医疗责任赔偿费平均每年约1000多万元,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因此,利用医疗责任保险转嫁执业风险,已成为深圳各大医疗机构的共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提案和建议。深圳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列为深圳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一项重要内容,于7月19日下发了《关于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本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部署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金融办、卫生局、保监局共同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推动工作,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探索建立新型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机构与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等。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国有非营利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后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险费可在医疗机构管理费中列支。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和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做好医疗过失的防范工作。各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化管理,建立专业人才队伍,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研究探索医疗责任纠纷处理机制及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三、分步组织实施。先行在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强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并将各家医疗机构的投保数量作为第二年向财政申请经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下一步,深圳市政府将视业务开展和赔付情况在其他医疗机构中全面推开。

  江苏: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实现医保互动合作

  在江苏保监局和省卫生厅的共同推动下,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07]69号),并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平安医疗创建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医疗责任保险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引导,推动医院参保医疗责任保险;司法机关在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建立专业性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聘请有关的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司法和保险等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以人民调解的方式处理医患纠纷;保险监管部门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做好承保、理赔等相关工作。

  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指导意见》明确,到2008年,全省85%以上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含相应规模的民营医院)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步骤和方案。首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南京、苏州和无锡三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其次,由省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交流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

  三、政策支持,强化考核。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机构人员独立,运行费用由多方共担,并可作为保险费率的组成部分,鼓励地方政府给予适当的资助。如苏州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每年可获得政府20万元的财政补贴。此外,省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协调小组还制定了《江苏省平安医院考核评价标准(试行)》,把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医患纠纷调处机制列为重要考核标准,权重达10%。

  四、医保合作,良性互动

  一是加强沟通合作。保险机构加强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的沟通合作,通过提供医疗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和保险理赔数据等方式,参与做好医疗安全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工作。二是实行差异化费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三是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在下一年续保时,保险双方可根据上年的医疗风险综合情况,协商调整保险费率。(深圳保监局、江苏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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