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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制度正式推出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 03:20 第一财经日报
俞燕 酝酿已久的总精算师制度终于推出。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进入公司高管层序列。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精算负责人制度,2000年在保监会出台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首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对其报备产品的精算负责。但是,与国外的委任制精算师制度相比,这种精算责任人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和地位,其职责履行没有相应保证。此外,随着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加强,需要精算责任人提供更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信息,精算师的责任和地位也越发显得重要。 去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借鉴发达国家委任精算师制度的经验和做法,保监会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并首次将总精算师列入高管层。 而于今年8月的保监会主席办公会上审议通过的《办法》,则以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是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受管理层、董事会双重管理。 根据《办法》要求,担任总精算师应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等条件。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办法》对总精算师赋予了比以往文件更多的重要职责,包括全面参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工作,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并有权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等。 对总精算师来说,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责是,当保险公司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或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须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抄报给董事会。 据了解,《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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