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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保险公司也应该披露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 11:08 解放日报

  寇 陵

  日前,证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对定期报告中应披露的会计数据、财务指标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包括保费收入的计算方法、佣金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提取等。

  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就重大投资资产情况,保险公司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财产保险合同、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事项进行披露。当发生总精算师变动,偿付能力不足,设立、撤销、合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国外分支机构,险种费率发生重大变化,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出具有关监管处罚意见等七种情况时,应及时披露信息。

  

证监会发布这一特别规定的目的很明确:规范上市保险公司,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显然能够督促上市的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健康发展。为此,我们不禁为这一规定叫好;同时还生发出新的想法:仅出台针对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还远远不够,从保障更多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角度出发,非上市保险公司也应参照该规定披露信息。

  保险是无形商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在约定的时间或者事件发生以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的经营好坏及其发展非常重要。一般商品购买以后,消费者可以不关心生产厂家。保险购买后,则要长期甚至一辈子都要关注,特别是对于养老险、终身寿险等长期险种,需要几十年后才能给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健康发展情况、盈利能力等至关重要。因为,谁都希望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能够永续发展,这样自身利益才能获得保障。

  由此看来,人们投保时与其说选择保险产品,不如说是选择保险公司。及时获取保险公司的信息,了解所要投保的保险公司经营业绩好坏,于投保人来说非常重要。当然,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披露的资金运用、偿付能力、承保理赔、专业技术能力等信息来判断其产品优劣,以及将来履约的可能;也可以根据某些情况的变化,及时改变投保策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可以毫不客气地说,不少非上市保险公司对于信息披露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这些公司并不认为公司经营好坏跟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并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被保险人利益的信息采取遮遮掩掩的态度,或者报喜不报忧,只报道对公司形象有利的信息,而关于危机的信息则从不公布。此种做法对消费者很不公平。消费者在保险公司投保,将自己的未来托付给保险公司,应该有权利知道保险公司对合同的履约能力,了解履约的可靠性。

  需要强调的是,消费者要求信息披露,及时知道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履约能力,并非杞人忧天之举。保险公司虽然给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可实际上自身在经营发展中也会遇到风险,有些风险甚至无法规避。上个世纪90年代末,日本先后有7家保险公司破产倒闭,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害很大。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可以较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破产等情况,可是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转让后,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还是可能要受到一定损害的。

  何况,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像上市公司一样披露信息,保险经营就有了达摩克利斯之剑,让保险公司时时想到规范经营,想到防范风险,想到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不是眼睛里只有保险公司自己的影子,岂非是最有效的监理吗?

  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立论完全正确:不仅上市的保险公司要及时规范披露信息,非上市的保险公司同样应该及时规范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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