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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农业保险须走出路径与制度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 01:59 金融时报

  马晨明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直延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思路,导致本应由政府领导、农民互助合作的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变成一项由保险公司运做的、商业化的保险买卖,也使得农业保险一直处于断断续续、时落时起的尴尬状态。

  把农业保险定义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是农业保险去商业化性质特征的回归。

  虽然这更像是一次没有对手的对话,但一场有关农业保险的路径与制度之争正在悄然展开。

  “多年来,保险业把农业保险类同于车辆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一般意义商业化保险的概念错误,其理念体现的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与客户作为被保险人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实际不能体现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本身应当具备的政府主导特征、法律保护特征、合作制度特征、非盈利特征、保护弱者特征、服务特征和风险管理要求。”农险专家郭永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甚至拒绝使用“农业保险”这个概念,而代之以“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在他看来,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延用商业化的农业保险思路,导致本应由政府领导、农民互助合作的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变成一项由保险公司运做的商业化的保险买卖,也使得农业保险一直处于断断续续时落时起的尴尬状态。

  事实上,从农业保险的市场来看,一方面是农村和农业人口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及有效需求不足;而另一方面是农民即使买得起保险,但保险公司面对如此大规模分散的农村农户也卖不起。因为要保农业的生产风险,操作成本和交易难度之高,以及工作量之巨,单靠保险公司是难以应对的。千家万户几块钱、十几块钱、几十块钱保费收集起来,签发保单的业务手续工作量大、十分琐碎。而一旦发生灾害,面对分散的千家万户进行查勘定损理赔,工作量更大、更复杂、更难以应对。所以,搞过农业保险的人都知道,农业保险难,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苦差事,主要有四难———展业难、收费难,定损难、理赔难。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商业保险的趋利性与农业保险的公益性,也在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了内在的制度矛盾,并由此注定了商业化的农业保险路径难通。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想赚钱又赚不到钱,农业保险成本与效益相比,无论如何都不能满足企业本质上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一方面农民普遍有一种侥幸心理,能不买保险就不买保险,而买了保险就想赚保险费。因此,自愿投保的农民大多数是处于灾害频发地带的高风险业主,天然的“逆选择”使保险公司按照大数法则测算出来的费率,在农业中自然地失去了应有的科学价值。

  除此之外,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的项目,比如养殖业保险项目,是某些农民可以通过“手段”让它出险而保险公司又说不清楚的。例如,养鸡、养猪、奶牛、养鹿、养鱼等,当市场价格上升时农民积极要保险,当市场价格下跌时,农民希望保险标的出险,并会促成“人为”出险。例如,梅花鹿养殖承保时价格高,每头价格6000元至8000元,保险成本价格定为4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已经降低了承保风险,但一旦市场价格下跌至3000元/头,农民就会认为养着不如让它死掉,死了还能赚1000元,找保险赔款更划算。由此,对农民来说,买保险也不能赔本,即使不出险保费也不能便宜了保险公司,这种微观的心理盘算,导致实际操作中农民“无灾报有灾、小灾报大灾”,结果是一张保单牵住了保险公司的“牛鼻子”。

  郭永利认为,在商业化农业保险概念的引领下,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微观基础存在一系列难以控制的管理真空和赔款漏洞,在多项责任、保成本和差异化费率调整等方面难以做到即符合民情又科学合理,而大面积推开农业保险无疑是增加了自身的风险。而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发展方式是政府补贴,依靠商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突出了政府与保险公司的结合、市场运做,政府+保险公司一起向农民低价卖保险,曾经在商业化农业保险中屡见不鲜的承保和理赔“筛子效应”还在显现,国家花了钱,农民不一定满意,实际业务中将使道德风险进一步突出。因此,他开出的药方是,要解决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障的微观基础问题,只有选择依靠保甲式的农村社区性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来担当,并以此为基本细胞,才能形成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的基层组织体系。

  “农业保险是制度建设,而不能是一种商业行为。”郭永利说。这个制度指的即是“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在他看来,把农业保险定义为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是农业保险去商业化性质特征的本原回归。其根本在于,将农业的风险管理及其灾害补偿制度建设与操作平台,建立在组织农民自主抗灾、风险互助的社会基础之上。改变要么政府不管,要么政府包揽的传统做法。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相信农民、依靠农民、尊重农民、发挥智慧、组合资源,开展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当做的重要工作。

  在郭永利的设计中,农业风险管理与灾害补偿制度建设,要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保险机构的管理技术配合下,由农民互助保险组织作为保险主体,决策互保项目、互保条款、规范制度,逐步孵化多层次相互联系的保险组织体系。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在其中都可以发挥辅助作用,比如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向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提供农业风险管理技术专家顾问服务,规范其发展;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接受互助保险组织的分保,来保证万一遭遇大灾互助保险组织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农民的互助保险组织为基石把基础打牢,政府、农民互助保险合作组织、保险机构等相关资源协同合作,不仅能够发挥其各自的优势,而且能够实现各自的发展目标。”郭永利对这项制度的前景充满信心,而这种信心,既有来自理论层面的因素,也有来自实际操作效果良好以及其他国家已有成熟的可供借鉴的经验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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