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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科技保险试点引向深入 使科技创新呈现新活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 23:56 《中国金融》

  - 科学技术部副部长 刘燕华

  不容置疑,高新技术是当今国际经济竞争和综合国力较量的制高点,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差距还很大,一方面,以粗放经营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观;另一方面,在前沿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等领域受制于人,且很难一时摆脱。我国政府和我国的企业都已充分认识到了这些,并把创新提到了战略的高度。创新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风险,创新的实现需要公共服务与市场机制共同营造的良好环境。

  科技保险应时而生,赋予传统保险新的内涵,同时也给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很多期待。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与战略地位,牢牢把握好试点机会,让科技保险真正成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守护神。

  科技保险的基本功能与战略意义

  科技企业或研发机构在研发、生产、销售或者其它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研发人员变动、经费不足、管理失误,或者技术变迁、市场变化等原因,会面临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研发中断、民事赔偿等各种各样的风险,科技保险就是针对这些风险设计的一系列保险产品。换而言之,科技保险是指为了规避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推广等过程中,由于内部能力的局限和诸多不确定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科技活动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

  科技保险的基本功能

  保险是一种金融工具,它基于大数定律,能将所有单个的风险归入一个风险池,通过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收取一定的保费,一旦事故发生,交纳的保费可以用来补偿,真正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而且,为获得更多的收益,保险公司通过存款、购买

证券等方式来投资余额资金,这样扩大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另外,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和重塑保险行业信用体系等方式,保险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因此,保险具有三大基本功能: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科技保险是保险的一大新类别,尽管有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保险的地方,但在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上同样具有以上三个基本功能。

  科技保险的战略意义

  科技保险是一个新生险种,目前处于试点的前期阶段,尽管其实际功效还未显现,但从其基本功能、服务对象来看,它给创新活动、保险事业本身的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等将带来不可估量的贡献。

  对科技创新来讲,科技保险是助推器。

  近年来,尽管企业已逐渐成为研发的主体,但整体创新能力较低。据统计,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只占销售额的0.56%,大中型工业企业只占0.71%,在全国2万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只占25%,同时,全国约有99%的企业从未申请过专利。在成果转化方面,我国专利技术的实施率仅仅为10%,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并且取得规模比例为10%~15%,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在贸易方面,我国虽已是第三大贸易国,但许多出口产品在不断遭遇传统的贸易壁垒的同时,又面临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另一种更具威慑力的贸易壁垒——专利壁垒,许多企业栽进了“专利陷阱”。

  尽管造成这些结果的客观因素有很多,如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使用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但有关键的一点不容忽视,就是高风险的科技投入无法得到保障。不难理解,相比于其他保险公司承接的风险,科技风险更复杂、更多变。人们常说,高风险、高收益,但一旦发生事故,即便遭受的直接损失得到补偿,失去的市场机会和客户资源却是很难重新获得的。有统计资料表明,对于高科技企业,火灾发生之后,30%的企业将无法恢复开业,另外还有30%的企业在3年内将无法继续生存而退出市场,因此,为科技活动提供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保障体系是极其必要的。另外,根据以往相关险种的情况来看,是否投保,事故发生之后,结果是截然不同的。2003年,一个年轻的企业家去世,泰康人寿前后理赔共计820万元;日本H-2型运载火箭1999年11月15日在发射多功能运输星1(MTSAT)时,因第一级火箭发生故障而失败,本次发射的卫星未投保,采购及发射费用总计达2.28亿美元的损失只能由日本运输省自负。

  总之,对科技活动中的风险进行防范尤为重要,科技保险的引入,将有利于鼓励创新创业活动,有利于研发机构、科技企业之间的均衡发展,有利于我国科技水平的提高。

  对保险业来讲,科技保险是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壮大的催化剂。

  科技保险的成功推行,必将为科技发展、经济繁荣带来深远影响。首先,科技的发展,国家的富足又将扩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同时增强个人、企业对保险的购买力,有利于扩大保险的深度和广度;其次,由于高科技企业保险额度大,不确定因素较多,这对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适应科技保险业的发展,才能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还有,科技的发展,必将使测量技术、信息技术等不断升级,这也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管理系统的质量和效率。

  科技活动已经广为研究机构、科技企业所推崇,随着科技保险的全面展开,科技保险业务必将成为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重要来源。更为重要的是,科技保险的推动,是金融创新的又一典范,将极大地促进保险与科技之间的合作,形成双赢的局面。一句话,科技保险的出现使科技与保险产生良性循环,有利于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作贡献。

  对整个社会来讲,科技保险是和谐因子。

  保险是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个人或机构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通过保险的安排,少数发生损失者,能借大多数未发生损失者的帮助得到补偿。科技保险的引入,将避免一些的研究机构、科技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业率。我国的保险业一贯以服务经济、稳定社会为首要目标,科技保险的推广,必将强化这一功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推动科技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

  尽管保险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但科技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为它的特点、它的运作模式跟普通的商业保险区别很大。为了使之尽快成为现实产品,我国各级政府,各相关企业和团体做了大量的工作,概而言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提出来后,我国的科技发展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契机,各级政府想尽一切办法鼓励创新创业。保险向来是风险的守护神,在这个时候自然要充分挖掘它的基本功能。为此,《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其若干配套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规定,要积极开创保险业支持自主创新,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新局面。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要大力推动科技保险业务的基本思路。

  随后,科技部、保监会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以及许多地方政府之间展开了多层次、多角度的调研和探索,陆续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出口信用保险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服务的通知》(财金[2006]118 号),科技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确定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7]427号)等文件。这些文件针对科技保险的试点和推广,提出了税收政策、财政资助等方面的优惠,同时相关保险公司也就投保、赔付、保费交付方式等环节承诺提供绿色通道。总之,在过去的两年左右时间里,各级政府为科技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始终把对科技保险的研究放在重要位置

  科技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风险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科技活动的实现一般包含三个环节,即新知识新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的产业化、产品的市场营销。在科技活动的整个实现过程中,需要对未知领域进行探索,同时还伴随着技术扩散、技术革新等,因此,每一阶段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也就是创新风险。科技创新中的风险主要来自技术、市场及管理、金融、政策等方面,如财务风险、产品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人才的流动风险、天灾人祸风险等。这些风险因不同的领域和所处的不同阶段而存在差异,如在高科技领域,风险往往是致命的,而在传统产品技术升级领域,风险则相对较小;同时,相比而言,在科技活动的初期阶段,未知的领域很多,风险很大,但损失相对较小,随着活动的进一步展开,人力、物力、资金,以及时间的投入量越来越大,尽管很多领域已经逐渐明朗,如果事故发生,其损失就难以估量。

  正因为科技风险很难测度,同时失败频率较高(这都是科技保险难以完全以商业化模式出现的主要原因),所以对科技保险的前期研究尤为重要。对此,许多高校、研究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等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同时,为强化这一个过程,2006年12月,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举办了“科技保险研讨会”。在此次研讨会上,科技部、保监会、天津市科委、人保股份公司、平安寿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华泰产险公司、中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大学等相继汇报了各自的研究成果。

  与此相呼应的是,2007年年初,科技部编辑了《科技保险研讨会文件汇编》,并面向全国科技系统和部分科研院所组织了相关科技保险知识培训。华泰保险公司编写了《科技保险概览》等科技保险宣传手册,也对科技保险这一新鲜事物的普及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科技部合作出版了《出口信用保险(科技专辑)》,详细介绍了信用保险的功能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案例。

  开展多方合作,将试点稳步推进

  在《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出之后,各地科技部门、保险部门都积极响应。为争取成为第一轮试点的区域,各地方政府认真研究,制定了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并积极向科技部和保监会申报试点材料。保监会和科技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经过认真研究和统筹考虑,确定了北京等五市一区为第一批试点城市。

  2007年7月20日,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签字仪式在北京举行。科技部和保监会与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深圳市、武汉市、苏州高新区分别签署了科技保险合作备忘录,上述五市一区正式成为我国第一批科技保险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并由华泰保险公司、中金保险经纪公司与有关科技企业签署了科技保险单。

  此次试点,首批推出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险种,这是科技部与保险部门经过反复研究决定的。同时,为确保试点成功, 科技部联合保监会建立了试点城市联席会议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科技部、保监会、地方科技政府、保监局、承保公司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定期举行会议,并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的联络员制度,确保各方之间的紧密联系,主要目的是研究解决试点工作当中的问题,交流各地试点情况和经验等。

  未来科技保险工作需要努力的方向

  科技保险的推出,是践行国家自主创新战略,支持和弘扬全社会勇于探索和创新精神的开拓型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重大举措;是充分发挥保险事业的功能,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亮点。为做大做强这项事业,我们必须在以下几点上狠下功夫。

  继续把科技保险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在历经两年左右的努力之后,科技保险终于由一个概念变成了现实,六个试点城市的签约标志着这一具有开拓性的工作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但科技保险的推动远不止这么简单,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落实。第一,要一如既往地深入试点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发动、协助它们选择、购买合理的科技保险险种;第二,各试点当地政府要与科技部门、保险公司、科技企业加强合作,有效履行签约备忘录上的各项内容,使科技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第三,要对科技保险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投保环节和赔付环节进行监管;第四,收集、整理试点中的相关数据,总结保险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模式和案例,形成示范。

  积极准备,为新一轮试点创造条件

  目前试点的险种和参与试点的地区都是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展开,将会有更多的险种推出。但在第二轮试点开始之前,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方面,要进一步开展科技保险险种和运行模式的研究。初次试点,我们选取的险种相对比较简单,而且针对创新活动的初期设置的险种比较有限,以后要更多地关注研发的成败、专利的保护、技术交易等环节,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励创新。而且,要针对科技保险并非一般商业保险的特点,探索更有效的运作模式,包括保险基金的组成、财政资助的方式、税收优惠的尺度等。另一方面,要更全面地研究适合科技保险推行的环境,包括拟试点地区对科技保险的热情、经济的发展水平、政策环境等,选取更多的有利于科技保险推广的地区进行试点。

  探索保险资金为科技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

  在发达国家,保险资金通过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如国库券、债券、

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政策性贷款、短期投资等,为经济、科技的发展提供支撑。近年来,我国的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承担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截至2007年4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已超过2万亿元。而且,自2006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也反复强调,保险业可以为创新提供资金支持,保险业发展有利于改善对高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因此,要牢牢把握这个机会,积极探索保险资金与科技创新对接的路径。

  整合国外资源,寻求科技保险的国际合作

  在发达国家,保险的深度和广度都遥遥领先于我国,在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有关

知识产权保险、工程技术保险等方面做出了比较有益的探索,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科技保险模式的研究,将其成功之处为我所用。另外,科技活动中的风险有的非常大,如空中客车这样的大项目,若有闪失,其损失是很难承受的,而且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失败频率较高,国内保险公司承受能力有限,与国外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合作有利于分担我国的科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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