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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须满足七个条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 09:13 金羊网-新快报

  广东保险合同纠纷

  新快报讯 (记者 骆智冕)近来,股市飘红,引发了新一轮的退保热潮,保险合同纠纷也因此呈上升趋势。为有效地解决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问题,保监会在日前出台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适用于事情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调解处理工作一般20日结案,最长不超过30日。据了解,保监会已经于2005年4月,在上海、安徽和山东等省市都开展了处理机制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也于去年启动了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成立了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出台了《广东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相关制度的通知》。在广东要选择由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必须满足7个条件:一是被投诉方是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保险公司;二是投诉方是个人消费者;三是在纠纷中,会员保险公司已对个人消费者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而个人消费者又不接受其结果;四是个人消费者应在接到保险公司正式通知后6个月内,向调解委员会提出;五是争议调解的金额不超过50万元;六是不涉及第三方利益;七是投诉的个案未经诉讼。

  据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调解委员会一般会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进行调解。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将交由第三方仲裁,即保险合同双方指定一名从其它保险公司推选的调解员进行二次调解。

  (敏华/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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