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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是无过错保险 有必要修改费率厘定模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 08:00 每日经济新闻
作为首个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该险一经推出就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而作为推行该险的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关于交强险“暴利”质疑的压力。《每日经济新闻》本期保险周刊特地邀请京沪保险学术界、法律界的人士,对交强险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进行“会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管贻升: 有必要修改费率厘定模式 一些北京的律师表示要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问题举行听证,就我所了解到的,律师在对交强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统计的手段非常朴素,并不符合保险业对一个险种的盈亏计算原则。 交强险的统一保险条款和统一保险责任决定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统一的保障。在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办的情况下,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 交强险应是无过错保险 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本源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来看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这里面有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这里面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限额、无过错限额了吗?没有。按照这些法律规定,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赔偿,交强险按照这个原则出台后,应该一定就是无过错保险,不可能有其它的选择。 可是,等到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情况悄悄地变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而后,保监会据此发布了相关的限额,被保险有过错、无过错的限额比是5:1。由此,交强险对行人、非机动车最大限度保障的本质属性消失殆尽。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 监管层已有压力 就我从上海所了解的情况,上海就交强险的赔付率比较低,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盈利是有的。但是,根据保监会对交强险实行的“不盈不亏”原则,如果第一年交强险是盈利的,那么,产生的盈利会自动滚动到下一年去,并且保监会也会在交强险的费率上会有所降低。另外,保监会也有计划从交强险保费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做“社会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用以救助发生交通意外事故中的受害者,但还没有正式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 因此,我认为现在过多的讨论交强险,已经给监管层造成压力,也使得监管层会在7月之后给公众作相关说明和在可行范围范围作相应的调整。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贝政明: 信息不对称导致质疑 我觉得这时候监管层有必要站出来给舆论一个明确的态度。交强险遭受的质疑其实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在北京也好,上海也好,可能北京的一些律师举动过快了一些,但是同样身为律师,我能够理解他们的那种想法。 另外对于投保人来讲,监管层的不回应其实加剧了舆论对于交强险的猜测。作为交强险本身而言,它被怀疑“暴利”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真正掌握信息的是监管层,而投保人未必知道交强险的实际运行情况。在这样一个时候监管层应该站出来对外界作一个表态,即使承认收费是高了,在第二年会作相应改进,也会减少外界对交强险的猜疑。 7月起 全国实行交强险浮动费率 中国保监会近日表示,今年7月1日起,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将在全国统一实行,车主在进行交强险保单续保时将享受到浮动费率。一辆车如果多次出险,来年的保费很快会涨上去,而常年不出险保费也会逐年降低,以此实现“奖优罚劣”。 保监会:400亿“暴利”空穴来风 近日,保监会终于就交强险"暴利"质疑作出回应。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律师提出”交强险暴利说“的计算方法并不科学,也不准确。 保监会财险部主任郭左践指出,律师的计算方法不准确,主要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对我国机动车构成不了解;二是交通事故的数量和车险理赔数量是不能等同的。就算最好状态,汽车的投保率能达到80%就已不错了;就算按100%的投保率与车均保费计算,也到不了800亿元的保费。 郭左践解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几个:一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较大,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外,还有一些大量对于道路以外的如小区、停车场等非道路交通地方发生的车损,只要车主去保险公司修车,公司就要理赔。第二,一些轻微和自行协商处理的事故,不列入交通事故,但在公司理赔范围内。第三,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6万元,但在交通事故中,大量的是人伤和误损等救助,责任险在有效期内是多次赔偿的。 保费收入远超赔付金额之谜 从去年7月1日起,交强险在全国施行。第一年的费率采用全国统一定价,按车型、用途不同分为8大类42个小类,其中最受关注的私家车保费标准则按6座以下、6座以上定为1050元和1100元,保额为6万元。 据了解,截止去年12月,交强险实现保费收入218.78亿元,占7至12月车险总保费收入的39.5%。而据同期公安部的统计,去年下半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78511起,造成47522人死亡,21万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8亿元。 根据正式实施的交强险的保障限额为6万元,其中包括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赔偿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按照公安部给出的死亡数据,即使以最高死伤赔偿限额5万元计算,保险公司赔付不过23.761亿元,再加上直接财产损失7.8亿,也不过30多亿元,只占保费总收入的14.5%。 不少专家表示,如果交强险保持低赔付率,第一年很可能盈利,这似乎与交强险实施之初提出的"不盈不亏"原则不符。 新报废标准可能抬高费率 去年9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式修订。与原规定相比,《新标准》最大的变化,是取消了非营运汽车报废年限的规定,同时将报废行驶里程标准限制由50万公里调整到60万公里。在营运车方面,除微型车和小型出租车报废年限仍维持在8年外,其余车辆的使用年限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而行驶里程限制,也增加到60万公里。 某财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车辆的安全状况一直是公司承保时需要规避的因素,而《新标准》中对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拓宽,无疑增加了承保的风险概率和赔付成本,尤其对于那些在报废边缘的保险车辆。 此外,《新标准》实施后,事故车达到报废标准要比现在容易得多。例如,一台轿车发生较严重的正面碰撞,极有可能造成发动机、变速器、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前悬架等总成部件需同时更换,按照新规就必须按整车报废核定损失,也就抬高了机动车保险的纯损失率。 因此,保险公司在之后的理赔和费率厘定过程中,势必会加入这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各类车险费率一定程度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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