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首份交强险听证申请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 03:04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中国保监会昨天就车主提出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发出的复函称:“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这意味着国内首份要求交强险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已经被保监会驳回。

  官方复函:现阶段不需要交强险听证

  4月28日,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受156名车主之托向保监会递交申请书,这些车主是来自北京、上海、湖南和山东等地的腾讯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监会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而记者昨天获悉,刘律师已经收到官方发来的复函。复函表示:“根据《条例》规定及交强险费率审批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并不需要就相关行政许可举行听证。”

  刘律师昨天说,下一步要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截至昨天,通过腾讯网向刘律师提出听证及后续诉讼委托的人数已经达到280人,他们分布在全国的24个省份。

  保监会解释:调整幅度较大时再听证

  保监会对此解释说,事实上,考虑到交强险的特殊性,保监会在审批行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营运车辆、

摩托车及农用车等多种车型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相关部委、专家学者的意见,最终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在综合考虑目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者承受能力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基础上,对费率方案进行了审批。

  但保监会在复函中重申,根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保监会应每年核查并公布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并可根据总体的盈亏情况要求或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费率,当保险费率调整幅度较大时,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目前,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正在根据有关规定,对2006年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及分析,在此基础上依据《条例》第7条的规定,结合交强险业务总体盈亏情况,相应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调整保险费率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将进行听证。”保监会称。

  据北京晨报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