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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短期旅游意外险投保人自助写保单削弱核保环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16:18 中国保险报

  □房予铮

  从第一个黄金周开始,全国旅游市场持续性火爆,假日出游的热潮中伴随着风险,也蕴含了巨大的保险商机。应运而生的短期(旅游)意外险,是对传统的普通意外险产品的创新,是对需求市场细分的产物。因其目标明确定位为旅游者,所以受到市场的欢迎,又因出险概率低、承保利润高,一时间各家保险公司竞相推出类似的险种。

  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短期意外险承保项目大同小异(都是以普通意外险为基础,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功能),产品的主要区分指标只有保障期限、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一批短期意外险大部分简单地按照保障期限分为阶梯型的几款,以极短期产品瞄准周末旅游市场,以较长期限的产品迎合黄金周的长途出游,各款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费。在销售渠道上以贴近投保人资源的兼职代理人为主,如组团的旅行社、组织自驾游的汽车俱乐部等,以保险公司的自建网点销售为辅。按照保障期限划分产品种类,便于兼职代理人销售,也有利于作为新生事物的短期意外险产品推向市场。

  让保险公司始料未及的是,简单划分产品会给投保人带来不公平的感觉。旅游天数超过某档保障期限的投保人,需要支付更多保费购买超出其需要的保障期限。因为旅游期间的出险概率与日常存在明显差异,超过旅游期限的那部分保障在被保险人眼中视同鸡肋。按照保障时间阶梯形布局的产品,导致投保人满足效用阶梯性的落差,甚至降低其投保积极性。此外,简单划分方式通常只提供单一的保障金额,忽视了被保险人对保障程度需求的差异性。而如果把保障期限的阶梯进一步细化,再为每档提供不同保险金额的产品,那么销售上就丧失了简单性的优点,与兼职代理人渠道相矛盾了。

  鉴于这个问题,第二批短期意外险改为以保险费为标准区分高中低档产品,根据保障期限调整不同的保险金额。在销售形式上,采用标准化的预付费保险卡的形式;在投保手续上,把购买过程与投保过程分开。投保人通过各种销售渠道购买标准化的保险卡,获得保险账户和密码,而后通过网络自助填写保险信息,设置保险的起止时间。保险公司通过账号信息识别投保人身份及其保费金额,由保障期限自动计算保险金额,并提供电子保单或纸制保单供选择。简单直观地用保险卡保费面额划分产品,既解决了投保人对多余保障期限的不满,又满足了其对保障程度差异化的需求,同时也没有造成产品销售上的复杂化。相反,购买过程与投保过程分开,推动了营销方式的创新。对经销商的要求大幅下降,各种代理商、

电子商务网站,甚至社区超市皆有用武之地,销售渠道真正地贴近了寻常百姓家。而这种普及又有助于摆脱对旅行社等兼职代理人的过分依赖,有助于降低营销成本。

  虽然这种创新带来诸多好处,但是仍有不足之处应予注意。首先,在期限最短时一定的保费获得的保险金额达到最大,特别是高保费保险卡的保险金额更加显著;保险金额的波动使其射幸性更加突出,客观上容易招致恶意投保人的保险诈骗。

  其次,营销上的普及带来了投保资格审核放松的问题,投保人自助填写保单,也在客观上削弱了核保环节的作用。

  最后,保险公司缺乏针对短期意外险恶意欺诈的应对机制。台湾地区曾经出现的“金手指”案就是这种短期意外险保险诈骗中的一种,大陆的保险公司(特别是新进入意外险市场的产险公司)因为经营短期意外险时间短、数据积累有限,应注意借鉴台湾的经验教训。

  对应短期意外险欺诈,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限制保险金额的浮动上限,不能一味削弱投保审核和核保环节;另一方面要求建立公司之间被保险人信息共享机制。前者的限制作用在新产品形式下或多或少地遭到弱化;而后者正是避免重复投保欺诈的关键。恶意投保人如果铤而走险蓄意制造事故,往往会预先向多家保险公司就同一时间重复投保。信息共享机制可及时识别这种现象,能大幅度地防患于未然。

  然而,短期意外险的特性和中国保险市场本身的特质,妨碍了保险公司短期意外险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因为短期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往往有一定经济购买力,有相对较高的自我保险意识,又没有享受到完善的保险保障,因此成为各家保险公司眼中理想的高附加值险种的潜在客户。中国保险市场不成熟和行为主体的恶性竞争,甚至出现保险公司通过变相赠送短期意外险,套取被保险人信息的行为。因此,各保险公司不但缺乏提供被保险人信息的积极性,而且存在通过利用别家公司保险信息扩展自己业务的动机。

  既然有必要性建立针对短期意外险诈骗的信息共享机制,而这种机制又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那么保监会或行业协会应当承担这种责任,以强制力或行业公约为主导建立某种专职机构。针对当前市场的特质,笔者设想其机制应定位为信息黑盒子:各家保险公司向这一专职机构申报其被保险人的信息,但是不能反方向获得其他公司的被保险人资料,除非重复保险超出某一既定的预警上限。与其他险种相比,短期意外险市场的保险欺骗风险高,共享信息的必要性突出,因此应以此为突破口创建中国保险信息共享体系,为其他险种“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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