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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纠纷 有望一个月内解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08: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记者 张亦帆

  昨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对“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进行细化和推广。

  据了解,这种处理机制是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主要是各地保险业协会来成立调解处理机构(简称调处机构)。不过,调处机构在受理纠纷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应当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案件;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纠纷所涉保险金数额,财产保险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人身保险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等等。

  《意见》不仅对受案范围有规定,对处理时间也有明文约定。据了解,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日。如果双方在此期间达不成调解协议,调处机构应当终止调处工作,并告知被保险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此外,对于达成调解协议未按期履行超过10日的,监管部门可以认为构成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尽管这种通过调处机构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模式对市民来说是一种福音,不过记者昨日从四川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人士处获悉,目前我省的调处机构尚在筹建中,具体受案时间尚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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