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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办法制定层层转托是否合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5: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郭永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研究所刘莘教授今天在腾讯网交强险研讨会上说,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交强险相关办法,该项授权却被层层转包,这种做法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她的部分观点得到了另一位行政许可法专家、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的认同。 熊文钊说,交强险制度不是中国的特例,而且在中国建立该制度也是必须的,但交强险相关办法制定过程中出了若干问题。 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道路安全交通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去年3月1日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授权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限额,保监会负责审批保险费率。去年6月19日,保监会又批复同意中国保险业行业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交强险立法主体从国务院最后变到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过了几次授权,就是转委托。”熊文钊说,这实际上违反了《立法法》“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的相关规定。 去年实施的交强险条例是一个行政法规。按照《立法法》相关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关注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我并没有看到有关信息,没有看到召开听证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刘莘说。 此外,交强险条例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进行机动车保险业务,外资保险公司尚不能经营交强险业务。刘莘认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就设立了一个许可。从立法程序上说,要设定行政许可的话,起草单位也应该广泛听取意见,并向指定机关说明制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刘莘说,有关部门似乎也没有就此举行听证。 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袁力24日说,2006年7月1日以前,交强险的费率拟定过程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国内的财产保险公司的精算人员和产品开发的主要力量组成专门的项目组,聘请了亚洲精算师事务所参与,通过对赔付费率的整合,运用精算模型和方法,充分分析了新环境下保障范围、赔偿标准、强制性要求,以及机动车数量增加、投保面扩大等各种变化因素对出险频率和案均赔款的影响,分别测算了多种责任限额项下交强险费率水平。 在此过程中,保监会也广泛听取了私家车、运营车、出租车、摩托车、农用车等多种车型的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以及有关部委和专家的意见。 “我们现在看到的一些资料,不能证明保监会真的有一个非常公开、透明的听取意见的过程。”刘莘说,不管精算师如何精算,最后制定保费费率的信息应该向大众公开,成本是怎么确定的,为什么确定6万元的服务保费底线,为什么比商业保费和保险之间赔付的费率还要低,这些信息都应该公开,在行政执行过程当中应该跟群众进行互动。 熊文钊说,交强险价格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即由现在的发改委或者国家物价部门来主持。 “应由中消协之类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听证会代表,并即时按规定公示征求的过程和结果,听证会的过程和结果也应该完全公开。”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说。 北京律师刘家辉4月8日公开在全国范围内征求车主授权委托,打算向保监会提出“交强险保费听证申请”。记者今天获悉,目前已有来自北京、上海等12人省区市的156位车主向刘家辉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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