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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至少需设两独董 独立董事不得同业任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8日 07:37 新京报

  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取消独立董事可享受股权激励规定

  本报讯(记者殷洁)今年6月底前,各家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将至少有两位独立董事。昨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任免、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详尽规定。

  独立董事不得同业任职

  早在去年年初,保监会即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普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国内已经有十几家保险公司聘请了40多位独董。

  作为公司董事局中的监督者,独立董事一直被质疑“花瓶独董”,未尽到应有责任。《暂行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出了要求,独立董事不能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保险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特殊关联。

  同时,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同业任职,也不能够兼任4家以上企业的独董。而按照证监会的规定,独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不过,现在保险界的独董很多都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缺乏公司的实际操作经验。《暂行办法》中则规定,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要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而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具备五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经历。

  连续3次未参会就罢免

  保险公司也需要给独立董事设立评价和考核机制,独立董事除了每年向股东大会提交尽职报告,如果连续三次没有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就会被免除职务。

  此外,《暂行办法》中规定,今年6月30日以前,各家保险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集团公司已建立独董制度,子公司可除外)。而去年年底总资产超过50亿元的保险公司,在今年年底前,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他公司在总资产超过50亿元后一年内,独董也要达到三分之一以上。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则表示,在《暂行办法》发布前已经聘任的独立董事,保险公司要重新审查其任职资格。

  如果符合条件,需要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补充声明,并报保监会备案,而不符合条件的将解聘。值得一提的是,此前监管部门在征求意见时曾提出,独立董事可享受股权激励计划。但《暂行办法》中取消了这一规定,仅表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而独立董事的津贴方案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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