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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纠纷 保险公司为何屡遭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6日 14:37 中国保险报
□刘务泉 某市法院2004年至2006年共审理了保险合同纠纷案40多件,其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30多件,占75%,保险公司败诉的在八成以上。案件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涉及的保险金额越来越大。因保险合同案件专业性较强,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权利保护的愿望较强,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一般遵循《合同法》41条和《保险法》31条,做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发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以调解为主、能调不判、调判结合”的原则,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胜诉的概率微乎其微,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为了构建和谐社会,避免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处于不利的局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中防范风险,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尽快调整经营思路,适应法院在审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遵循的原则,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在保险经营过程中要严把入口关。对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证据的,一经查实,请求公安部门配合处理,营造依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对未按约定履行责任、如年龄误告、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不是被保险人亲笔签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具备保险利益等,保险公司要及时解除合同或增加保险费,不能任其发展。 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律、业务、道德三方面的培训。多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之所以败诉,究其原因是保险代理人对公司不负责任造成的。如去年某市法院审理了两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起是代理人明知被保险人患病而承保;另一起是祖母为未成年的外孙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法院最终以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判保险公司负主要责任。 三是保险合同增加一些特别明示。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说明的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该明示的必须准确地明示客户,履行对客户明示的法律义务。如负责条款明示、重要询问明示、重疾条款释义明示等等。 四是保险公司加强对核赔核保人员的考核。在核保中除了按规定实务严格把关外,还必须认真地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户口或身份证;完善理赔实务流程,对一些疑难案件调查后证据不足,难以定性,不要轻易地做出拒付处理,可采取“协议赔付”的办法解决。 五是加强信息沟通。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和定点医院联网,建立客户信息中心。 六是基层公司向上级多反馈意见,建议对保险条款再进行细化和改造,完善承保理赔中存在的漏洞,达到促进业务发展,建立和谐保险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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