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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监管部:保险公司伙同中介机构套取资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8日 19:17 保监会网站

  少数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借助保险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如将直接业务转为代理业务并虚开发票、虚假申请批退、伪造保险赔案等,从而达到套取保险资金的目的。这类违规行为往往隐蔽性强,数额较大,既破坏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又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需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将深入分析该类违规行为的表现、原因和危害,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一、套取保险资金的主要方式及动因

  (一)主要方式

  1、虚开中介发票。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编造的代理业务清单编造业务台账,开具中介发票,并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有时,保险公司还以手续费名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给指定对象。例如,2006年浙江保监局查实4家保险中介机构累计

虚开发票2289.64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2076.03万元。

  2、虚假申请批退。保险公司授意保险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往往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再将收到的“批退保费”给予保险公司或其指定对象,自身也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例如,广州某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使用虚假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70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

  3、伪造保险赔案。保险公司授意保险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保险公估报告,据此列支赔款,套取资金。

  (二)动因

  1、商业贿赂。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取业务,有时暗中给予投保单位及其关键人员账外财物。为增强隐蔽性,降低被查处的风险,保险公司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资金,进行非法交易。

  2、降低税负。由于实际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往往高于或低于税前可列支比例8%,一些保险公司为了用足“政策”,将超过8%部分的手续费采取虚假批退、做假赔案等方式套取资金支付;而不足8%的部分,保险公司也以虚开发票的方式将资金套取出来。另外,在向营销员支付手续费时,即使支付比例在8%以内,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代扣代缴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也以虚开中介发票套取费用方式进行转移支付。

  3、化公为私。一些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内勤人员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用于小团体的福利甚至私分。

  4、变相降费。一些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套取资金给予投保人,从而达到降低保险费率的目的。

  5、掩盖非法业务。一些保险公司接受非法渠道的保险业务后,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向没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和机构支付“手续费”。

  二、套取保险资金的原因及实质

  只有先界定清楚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在这类违规行为中的不同角色,才能准确把握它的实质。首先,保险公司往往在违规行为中成为主动一方或起主要作用。出于商业贿赂、建立小金库、逃避税负等目的,保险公司产生了套取资金的需要,并选中具有诸多“有利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授意其实施违规行为。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产生之前,保险公司或以做假账、设账外账等形式进行,或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幌子掩盖其不法行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发展又为保险公司增加了一条途径,只不过由于监管机构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较之兼业代理机构更加全面和严格,使此类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其次,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换取不法利益而助纣为虐,特别是一些尚处于维持生存阶段的中介机构,无法拒绝不劳而获的诱惑,以至于沦为保险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也不排除个别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配合保险公司作假、套取资金。

  从根源上来讲,这类违规行为是尚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一些内在矛盾的表现。具体而言,则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少数保险从业人员守法意识较差,胆大妄为,企图投机取巧、规避乃至违反法律。其次,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及

考核机制等存在一定缺陷。例如,一些基层公司及工作人员认为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相称,所创造的利润过多流向上级公司,因此往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资金、为自身牟取利益。基层公司的这类行为长期存在、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一方面说明上级公司稽核制度不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他们在考核基层公司业绩时不太重视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最后,政府部门的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制度等不尽合理也是一个原因。

  三、监管建议

  有观点认为这类违规行为的金额相对于某些经济案件不是很大,其发生也有制度方面的原因和“合理”避税的因素,可以从宽处理。但就其危害性而言,不仅违背了监管部门大力倡导的诚信规范的经营理念,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也为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不论什么形式的弄虚作假,势必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的真实性,一旦蔓延开来,会动摇保险公司和中介经营的基础,损害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一)加大惩处力度。要将这类违规行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监管重点之一,通过现场检查坚决打击,把以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清除出市场,遏制其蔓延趋势。要加强产险、寿险、中介等不同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并追根溯源,适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

  (二) 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一是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及考核机制。从检查发现的情况来看,基层保险公司弄虚作假的花样再翻新,也在上级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是可以通过内控制度预防和处理的。要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考核,合理考虑基层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利益,注重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考核业绩。二是厘清商业贿赂、违规返还和正常降费的界限。进一步明确哪些是非法行为,哪些是正常的经营方法,使合法的费用通过合法的渠道支付。三是研究完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制度。虽然国家最近出台有关规定已取消了“8%”的比例限制,但税收未作相应调整。同时,审视和修改其他规定,为保险经营创造更为科学的制度环境。(保险中介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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