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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争推上市公司高管责任险 承保决策行为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05:22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继平安、人保、华泰之后,美亚保险也推出相关产品

  证券时报记者 孙玉

  本报讯伴随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数量的上升,保险公司纷纷盯住上市公司高管责任险。在昨日举办的“上市公司董监事及高管责任与风险管理论坛”上,美亚保险推出了“中国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这是继平安保险、中国人保、华泰保险之后,国内开展上市公司高管责任险业务的第四家保险公司。从论坛上传来的消息显示,目前,不少的保险公司也在积极研发上市公司高管责任险。

  据了解,美亚保险此次推出的中国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是为中国A股、B股上市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保险。它不承保有关人体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失的索赔,只承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管理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即:公司

股票市值的降低,竞争地位的下降,资产被挥霍以及股东其它方面的损失等。

  “随着IPO的持续升温,监管机构越来越积极地关注会计准则的改进、财务状况的披露、董事会的作为以及股票市场的运转效率,由此衍生的监管诉讼也在不断增加。”美亚保险大中华区金融险副总裁PhilipChiu表示,“而随着新的公司破产法的即将出台,破产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将面临新的民事责任,公司破产过程中托管运营的问题也将日益突出,上市董监事以及高管责任险的作用将得以凸现。”

  其实,高管险一直得到监管层的支持。早在去年6月,国务院就在《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推动“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在今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也将“责任保险”作为大力推进保险产品创新的重点之一。

  相关链接

  2001年1月,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了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股东的义务。

  2002年1月,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初步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及董事高管的责任。

  2005年10月,《公司法》经过修订,对董事和高管的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2007年1月,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的法律规范体系。

  (孙玉李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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