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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时机成熟 费率制定难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6日 04:18 中国证券网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有效的存款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要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企业。”两会上,银行家们认为,建立这一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不过,在制度设计的一些细节问题上尚需深入研究,比如存款保险费率应如何定。

  推出时机成熟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推动存款保险立法,加快建立功能完善、权责统一、运作高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列入央行今年的工作日程。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符合国际惯例,要结合我国国情稳步推进。”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华夏银行董事长刘海燕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和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一个基本要素,能够有效地起到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等方面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胡平西认为,宏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平稳运行,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以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革为标志的银行业法人治理架构以及法律、会计等相关配套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良好的内部环境。

  他建议,可以加快制定和出台《存款保险条例》,并在适当的时候以专门立法的形式制定《存款保险法》,构建我国存款保险法律体系。

  “应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金融业发达的国家都是这样的。我认为,对国内银行业发展而言,有了这一制度将会更加稳健,从而保障存款人利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董事长秦晓如是说。

  慎防道德风险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胡平西认为,首先,存款保险可以减轻国家对金融风险处置的财政负担,改变国家对金融风险“大包大揽”的做法;其次,存款保险可以通过差别费率设计,激励存款人、投保机构和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约束,有助于强化市场风险意识,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第三,存款保险机构为减少保险赔偿金的支出,将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实施监控,有助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第四,当金融机构出现严重风险,可以根据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安排及时办理接管处置或破产清算等事宜,改变目前行政接管的单一机制。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郭树清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有利有弊。“对储户有利,对新发展的机构有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愿意把钱放在中小金融机构的人有好处,安全了嘛。但对大的银行有不利影响,因为交钱很多。”

  他认为,这一制度的主要弊端是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中小机构可能不太注意控制风险,经营可能不太审慎,以为没有后顾之忧,风险偏好就往高调。今后在储户看来,各家银行都一样了,还不如选风险高的,也许给的利率、服务要好一点。如果搞不好就有这些问题。

  费率该如何定

  那么,如何将这一制度的优点发挥到最大、弊端降到最小?一些银行家指出,这需要对存款保险费率进行精确的安排。

  有关人士介绍,政策制定者初步考虑,差别费率应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分类,但最终将根据单个银行的风险评级来实行差别费率。

  郭树清认同这种做法。他说,费率应该是大小机构不一样。越好的越大的银行,费率应该越低,越小越新越差的费率就应越高。

  胡平西则认为,“应实行风险挂钩的差别保险费率,促进金融机构之间公平竞争。”他说,鉴于目前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自身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不同金融机构之间潜在风险差别较大,存款保险机构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投保金融机构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从而有效激励投保金融机构积极改善自身的资产质量,降低保费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不过,也有银行家指出,虽然最终目标是根据单个银行的风险评级实行差别费率,但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刚起步时,可实行单一费率,然后再根据参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以及资本充足率情况逐步过渡。因为实行差别费率的客观依据即风险评级还不成熟,信息不对称引起技术上出现偏差的可能性较大。而且,我国

银行改革是逐步推进的,近几年还应给一些问题银行以改善的机会和时间。(来源:中国
证券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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