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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老保单处境尴尬(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20:53 北京商报

  老保单何去何从

  疾病分级给付或是出路

  既然新的重大疾病险定义即将出台,那么在原有定义下购买的保单持有人该如何维护未来的理赔权益呢?目前,有以下几种方法可参考。

  重疾险创始人、全球著名脑外科手术专家、南非籍医学博士Dr.Marius Barnard在2006年11月广州巡回演讲会上就曾建议说,是否可以尝试按级给付:“在诊断时赔付,可按疾病的严重程度给付,如设一至五级的疾病理赔标准,一级不予赔付,二级按20%赔付,三级按30%至45%赔付,五级100%赔付,这不但可为客户在发现病症后治疗期间提供医疗费用的保障,而且还可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将原有保单全部按新办法来执行,在原定价与新理赔依据之间会产生大量的费差损(因实际赔付率得比预定赔付率过低而产生的损失),那么可以考虑Dr. Marius Barnard的这个建议,与消费者协商,将保单条款变更为“按疾病严重程度给付不同金额”,而不是一味冷漠拒赔。

  还有一种折衷的办法,一位资深寿险从业人员建议,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与消费者协商,在原保单上做些附加的批注,如“今后理赔标准按照通行医学标准执行,不再局限于原条款限制性定义,但投保人需每年加付一部分保费,比如5%或10%”?具体需要加费多少,可由精算来调整。

  今后重疾险纠纷处理

  法院如何判还很难说

  牟律师表示,在他接触到的保险案件中,

重大疾病险方面的理赔纠纷最多,也是判案最有争议的。他认为,保监会出手规范重疾险市场是好事,但新的重疾险产品在遭遇诉讼时是否更容易解决还很难说。因为,保监会出台的统一标准只是代表一个部门的意见,而法院判案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比如,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条款有争议,法院首先要根据“文意”的解释,即查看汉语大词典或者大英百科全书来确定条款的意思,保监会制定的定义只能作为法院判案的一个参考。

  “保监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保监会起的只是行业指导作用,最终还不能把理赔纠纷量化解决,在法院判案时能否得到各方当事人的满意还存在悬念。”另外,他认为,解决重疾险纠纷问题,不仅需要行业内有统一的标准定义,而且还需要有一个专业的保险公估机构去鉴别这些疾病。否则,即便统一了定义,也很难在法院判决具有实质操作性。

  记者观察

  重疾险何时摆脱

  “鸡肋”窘境?

  近年来,重大疾病险不断遭到非议,很多消费者感觉重大疾病险就像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原因无非在于重疾险投保容易、理赔难,保险公司设置了重重“关卡”使消费者很难得到赔偿。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对于重疾险的定义和保障范围五花八门,消费者购买时常常被搞得眼花缭乱,无从选择。一方面我们确实有这个保障的需求;可是另一方面,虽然有20-30种大病被列入了重疾险条款,可是每一种病都有很多不保的情况,即使买了保险,消费者要承担的风险还是很大。保险公司愿意赔的“重大疾病和我们生活中真正的“重大疾病风险”并不是一回事。

  也正是因为如此,重疾险理赔引发的纠纷也是保险官司中最多的。据律师介绍,一旦发生重疾险纠纷,法院的判决也很不一致。即便是同一案件,有的法院会判消费者赢,有的法院则会判保险公司赢。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关于重疾险的规定涉及到医学、保险等多个领域的专业术语的解释,法院也很难找到一个平衡双方利益的标准。

  那么,定义、保险责任的统一是否意味着重疾险将摆脱目前的“鸡肋”窘境呢?也不尽然。虽然将来在选择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时,消费者会相对容易一点,但理赔时关于各种疾病的发展到何程度的种种解释并非普通消费者所能弄明白的,那么,理赔时出现纠纷还是在所难免。另外,保险公司毕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业组织,其在开发新的重疾险产品时,早已把费率与赔付率算计得非常精细:消费者要么付出高额的保费,获得比较充分的保障,要么就付出低廉的保费,得到同样“廉价”的赔付和服务。

  重疾险面临的另一个重大问题还在于,随着时间的推移,科技对于重大疾病的解释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但保险合同一签,就是N年不变,陈旧的保险合同如何与科学的新发展实现完美对接是摆在重疾险面前的又一道难题。

  虽然重疾险有诸多不完美,但消费者也没必要“因噎废食”。因为人生长途中,我们还是需要有份重疾险来护航。只是,消费者不应再对重疾险的期望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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