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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局提醒:养老保险及时核账单过期不补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3:59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李莉)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183号令,本市启动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改革。为让市民对这一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改革了解得更清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月”今天启动。为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局长孙彦。

  据孙彦介绍,为维持社保基金持续运转,新办法鼓励职工多缴费。改革后养老保险与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挂钩,今后工作时间越长,缴费越多,退休时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就退休的,将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

  根据新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

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如果本人自愿,可选择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缴费,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及其改革配套细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今天起至4月15日举行专项宣传月活动。重点宣传做实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等政策,详尽地向职工群众说明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市民可前往各区县利用社保所、职介服务大厅等服务窗口进行咨询,并免费领取宣传材料。或拨打劳动局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可以查询。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每年4月30日前发布核对被保险人上一年度缴费记录公告,在公告中确定核对上一年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企业要及时去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对手续,并按要求将对账单发至职工手中进行核对。企业不依法参保或不按时足额缴费的违法行为信息将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企业给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损失的,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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