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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间应设防火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6日 14:17 第一财经日报

  陈天翔

  根据保监会《关于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函,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业务应当实行单独管理和单独核算,确保不同投资型产品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在资金管理方面,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和公司其他资金混同运用,不同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也不得混同运用。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运用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资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85%;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运用于现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资金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0%。

  在投资人员方面,保险公司相关专业投资人员的人数不低于10人,并应具备3年以上的投资经验。

  在风险控制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应建立应对保险合同大量解除情况下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处理办法。在同一工作日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解除某一投资型保险产品合同应退还的资金金额与买入的资金金额之差,超过该产品资金账号余额1%的,将被列为保险合同大量解除情形;在会计年度内,投资金额账户累计解除合同比例达到或超过年初投资账户资产30%的,或者发生经营亏损的,保险公司自身难以扭转或发生可能严重危害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情形,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关闭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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