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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祭起反洗钱大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3:33 第一财经日报

  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着手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

  俞燕

  在保险业内暗波潜涌的地下保单、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方式,此外还有犹豫期退保、长险短做、趸交即领、违规退费等形式,而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又成为了共同的手法

  中国保监会于2月16日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着手部署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并将制定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

  为防止洗钱行为给保险业带来潜在风险,《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通知》指出,依据《反洗钱法》及相关监管规定,根据公司业务特点和国际通行做法,保险机构应积极着手研究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于4月30日前报保监会备案。各级分支机构应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直接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则作为保监会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部门,履行保监会的反洗钱监管职责,并指导各保监局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根据《反洗钱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今后申请设立保险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保监会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在开业申请时,则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反洗钱法》,把保险机构列入反洗钱监测范围。去年,央行发布《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与客户订立匿名或假名保险合同,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办理业务,如发现此情形,应解除合同,并提交可疑报告。同时,保险公司与单位客户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要求具体经办人或授权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出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等。

  相对其他金融领域,保险业的洗钱手法更隐蔽。据了解,在保险业内暗波潜涌的地下保单、团单和保险欺诈是保险业洗钱的三种主要方式,此外还有犹豫期退保、长险短做、趸交即领、违规退费等形式,而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又成为了共同的手法。因此甄别客户身份成为保险业反洗钱的重要一环。

  据了解,保监会正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办法。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保监会要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会同人民银行研究制定有关保险业反洗钱的具体规章,以遏制利用保险洗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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