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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偿付能力报告依据 寿险健康险有别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26日 00:49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200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内容、编制方法、报送时间等与2005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要求相同,但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须按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并在报送2007年第3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单独报送报告,且不需要由外部独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通知指出,2007年及以后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按照今年1月发布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审计报告及所有偿付能力报表。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方式至少提前5天向保监会请求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通知同时确定了2007年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要求。根据通知,各保险公司应以《关于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季度报告的通知》(保监发〔2004〕95号)规定的编报内容、编制方法、报送时间等编报2007年前两季度偿付能力报告。2007年第3季度及以后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则应按照《季度报告》编报规则和其他编报规则及实务指南等有关规定编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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