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投保6年出险遭拒赔 律师称保险公司未尽审查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8日 01:20 东南快报

  买了6年的保单居然被保险公司告知拒绝理赔,刘先生大吃一惊。

  2006年,刘先生的太太赖女士因为红斑狼疮引起的脑干出血去世,因赖女士已买了6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国寿)的康宁终身保险,所以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保险公司拒赔,并表示不退还保费,同时这两份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认为赖女士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免除保险责任。

  刘先生:

  我们没有隐瞒病史

  2000年5月30日,赖女士投保了国寿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金额16000元,缴费期10年,年缴保费2640元;同时还投保了该公司的附加住院

医疗保险5000元,年缴保费分别200元,持续投保至其出险为止。

  “当时林小姐来我公司推销保险,我问我太太患有慢性肾炎能不能买保险,代理人说没关系,5万元以下的保单不用办理体检手续。”刘先生告诉记者,所有的手续都是代理人一手经办的。

  对于保险公司所说的赖女士故意隐瞒病情,刘先生觉得很冤枉。刘先生强调,他们所掌握的投保信息全部来自于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而在投保过程中,代理人没有完全真实的反映情况,造成了他们投保6年却无法理赔的损失。“交了6年的保费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进行任何资格审查呢,保险公司的诚信在哪里?承保、拒保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刘先生说。

  保险公司:

  按合同规定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赖红女士曾于1991年在协和医院确诊“系统性红斑狼疮”、狼疮性肾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福州分公司理赔部经理吴贵发告诉记者,保单上清楚写明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赖女士在整张保单中多处进行签名确认。

  对于刘先生称曾告知代理人有关赖女士病情之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和被保人均为赖女士,在赖女士身故的情况下,没有人能证明当时是否有告知代理人其病史。

  同时,吴贵发表示合同有效,但他认为:“合同有效并不意味保险公司一定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免除保险责任。交保费与拿不到保险金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交保费只是意味着合同的延续。”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未尽审查责任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没有道理,赖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赖女士按期缴费,履行了投保人的义务。但保险公司未尽到审查责任。按《保险法》有关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且必须对重大事项如实相告,但是这个“诚信”的原则是双方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没有强调保险合同中的要点,或者没有向投保人说清楚隐瞒病情的危害,同样也是不诚信的表现,至少从商业道德上讲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陈建彬律师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保险公司在要求投保人告知的情况下自身要尽到审查责任,投保人自己也要如实告知。

见习记者 陈雯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