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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养老保险体系之企业年金发展难题:政策梗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 10:10 中国保险报

  □本报记者 仝春建

  从1991年开始,随着国家一些政策法规的陆续颁布,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三个支柱”之一的企业年金,在我国逐步开展起来。尤其是2005年8月首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问世之后,更是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去年已经达到900亿左右的规模了。

  不过,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所指出的那样,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仅仅刚刚开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要解决税收优惠的问题。而相关机构在谈及企业年金业务拓展的时候,首先提到的也是希望税收制度尽早健全。

  据保监会预测,到2010年,我国

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10000亿元。世界银行则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有关专家认为,尽管企业为争夺人才和加强集体协商力量都会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但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动因还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今许多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之所以发展比较快,与政府的税收优惠直接相关。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积极性。

  国务院2000年下发的第42号文中曾经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目前全国已经有26个省(市)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从4%到12.5%之间不等。但由于税收政策分散,费率不一致,并非所有地区和单位的企业年金都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而且在实际操作上也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同时,完整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则是对运营、管理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从目前企业年金本身的税收政策来看,优惠仅限于缴费阶段,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领取阶段,并且只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做出规定。

  显然,税收政策已经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一个 “拦路虎”,社会各界也都从不同的认知角度和层面出发,要求尽快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实际操作。

  不过,从现实的条件来看,这个问题的解决仍然面临着诸多障碍。比如,目前企业年金是按照信托法运行的,但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年金,这就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能不能免税的问题。而且在一些程序方面的义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交纳税款由谁来履行,由于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没有明确,执行起来很困难。同时,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信托合同这个概念,其认定和司法保护都不明确。

  除了法律原因之外,在监管、税收管理、年金运作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比如,对企业年金的要求、最高和最低的缴费数不明确等。同时,税收征管过程中对很多事实的认定需要借助于司法认定,但现在企业年金在司法实践方面案例非常少,给税法方面的判定和执行难以提供有效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专家认为,解决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基础课题,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制定类似企业年金条例这样更高层次的法律,对企业年金的整体法律框架进行完善,建立企业年金运作的良好法律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关键问题是各个方面在认识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步调一致,除了社保、保险、银行、

证券等监管部门外,还包括财政、税收、国资委、发改委以及工会等相关部门,而这更凸显出建立分工合作这种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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