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保险偿付能力迈向动态监管时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0日 06:07 第一财经日报

  保监会发布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

  陈天翔

  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又有重大突破。保监会日前发布5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其中首次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

  《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发布了《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4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并对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修订,将其更名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指出,这5项编报规则的施行对于保险公司完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有深远意义。它们分别规范了各类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权投资的认可标准和信息披露,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信息披露,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编报内容、编报方法和编报格式等方面的要求。

  该负责人还强调称,《投资资产》编报规则在考虑各类投资资产风险的基础上引入了风险折扣,为下一步实施风险资本制度打下了基础。另外,监管部门首次在编报规则中提出了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开始逐步从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除上述几点外,还首次建立了偿付能力报告的董事会负责制度,保险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中刊登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并披露董事会对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的审议情况。“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极大促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效率和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

  上述5项编报规则与之前发布的8项编报规则一起,构成了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标准体系。上述人士还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制定发布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监管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并表监管标准等,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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