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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制定要情报告制度 管好社保基金需内外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时报时评■孙东辉

  社会保险基金是条“高压线”,确保此线通高压电流的又一制度于近日出台了。

  据新华社1月20日消息,劳动保障部近日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对隐瞒要情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要情发生地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决定人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本应对社保基金管理工作耳聪目明,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重要情况并作出反应,但此前情况并非如此。

  

审计署2006年11月23日公布了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基金、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
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显示,各地社保违规问题金额达71.35亿元,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这里面有劳动保障部门的无奈。劳动保障部对此次社保基金审计查出的违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后发现,从违规主体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及相关部门都占一定比例。在社保基金监管法规不完善,缺乏对违规行为的有效制约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和机构强势介入社保基金,分割、侵占其中的“利益”乃至共谋私利的情况出现就不足为奇了。

  然而,发生这么多问题,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都难逃其咎。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谈到社保基金审计问题时提到:根本原因都是对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规定。

  如今,众多违规主体侵占社保基金的势头虽得到遏制,但在目前社保监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管好用好社保基金仍显不易。建立要情报告制度只是社保基金管理监督体系中的一小部分,且需要和其他层面的法律和制度的内外合力才能发挥其最佳效果。这包括完善的法律制度、严格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的良性运转。

  目前中国涉及社保基金监管法规体系不完善且缺乏刚性。如对社保基金的管理只在《劳动法》中有概括性规定;而现有的法规及文件,大多数停留在部委一级,法规层次低。这一方面导致对违规行为的“无法可依”,另一方面法律执行的刚性不够又造成“有法难依”。

  令人欣喜的是,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一部统一的、适用范围较大的“社会保险法”正在制订中,“社保基金管理条例”也已经纳入立法日程,二者有望同步出台。

  制订“大法”之余,对相关法规的配套、完善和细化也是今后社保工作的重要方面。如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研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调研起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

  在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基金管理主体,根据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关键部门乃至关键岗位,明确相关职责、考核标准和监督检查标准,可以从制度上堵塞漏洞。而修补社保基金管理部门的内控机制漏洞是促使社保基金良好运作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根据我国的基金运营管理办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形成严格的制约机制。

  此外,内控机制的建设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基金和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等措施。

  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管好社保基金内外合力中外力的一个表现形式,也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措施。然而,如何实现社保基金外部监督的良性运转,涉及到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税务、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跟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密切相关。在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今天,媒体、公众对社保基金外部监督并非易事。

  自1991年养老保险改革算起,中国社保改革已进行了16年。管好社保基金,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严格的内控机制和外部监督的良性运转等内外合力,解除其面临的种种困境也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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