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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监管应适应全球保险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8日 13:51 《中国金融》

  适应全球保险发展需要 进一步发挥保险监管作用

  ——访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主席亚历山大·阿尤帕

  - 本刊记者 林铁钢

  记者:首先感谢阿尤帕先生接受我们的采访,并对中国保监会承办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第十三届年会在北京成功召开表示祝贺。首先请您谈谈这次年会的意义以及对于全球保险监管的推动作用。

  阿尤帕:2006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五周年,在这一特殊的时刻在中国举办 IAIS第十三届年会很有意义。从加入世贸组织起,中国保监会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这反映出中国非常重视承诺,要成为全球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融入世界经济使中国受益匪浅,中国GDP在过去27年里增长了10倍。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中,不断扩大的保险市场是这种改革取得积极成果的例证。世界上不少保险专家认为,中国的保险业在未来将会保持现在的两位数的增长。同时,这次参加IAIS年会的代表很想了解中国的保险市场上有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了解中国经济以及保险业发生的变化,这对于讨论保险监管方面的问题是很有益处的。中国有13亿人口,保费总收入达到624亿美元,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第十一大保险市场,谁会对此无动于衷呢?

  本届年会有来自100多个国家的600多名保险监督官、国际组织和部分世界知名保险机构的代表参加,是IAIS 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年会。参与者的增加,说明保险监督在社会范围内的重要性,说明我们协会工作的重要性,更说明中国在商业上和文化上的重要地位以及古都北京的魅力。我非常感谢年会的东道主——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和他的同事们的辛勤工作和敬业精神使第十三届年会成为IAIS历史上最出色的一届年会。在这次年会上专家们讨论了一系列重要的话题,比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公司治理、自然灾害和跨界业务的挑战以及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等。在本届年会之后,我们将采用两三项新的标准和一些新的准则、指引性文件等。

  IAIS通过推行保险监管方面的合作,增进了全球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和开放程度。在协会中交流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来自一些保险业不发达国家的代表,他们可以借此机会和发达国家的有经验的保险监督官进行交流,这种通过面对面交流建立起的友谊是大有裨益的。

  记者:我们的有些读者还不太了解IAIS的职能、作用以及工作机制等,可否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阿尤帕:IAIS是一个全球性的保险监管组织,1994年在瑞士成立,最初由美国的保险协会发起并负责运行。它由129个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管机构组成,另有98家公司或组织为其观察员。IAIS汇聚了各国保险监管当局的意志,对国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有着重要影响。成为IAIS成员,享有表决权,是一国保险监管当局融入国际保险界、对国际保险事务发挥影响的重要标志。

  IAIS在三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一,制定国际保险监管规则。IAIS通常以成员国表决的方式通过保险监管规则和标准。这些规则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被当作国际保险监管文件的范本,影响着国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第二,发布国际保险业最新动态。IAIS汇集世界各国保险业信息,掌握各国保险监管情况,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国际保险行业动态信息,预测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其各技术委员会搜集掌握的情况成为了解国际保险业各专门领域最新趋势的指南。第三,搭建国际保险界交流平台。 IAIS每年在全球组织近60场各种研讨会及会议,为成员国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各国保险监管当局和国际保险业界代表可借助这个平台发表看法,密切联系,增进了解。

  在过去的许多年里,IAIS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认可,人们已习惯上把我们与巴塞尔委员会及国际

证监会组织相提并论,但是我们对自己的成绩不能沾沾自喜,需要在成绩的基础上更多地展望未来。自IAIS成立以来,我们为会员制定了大约 35~40条标准,其中包括保险核心准则。之所以称之为核心准则,是因为世界银行、 IMF将它们作为对保险机构的评估标准。IAIS和巴塞尔委员会不同,后者制定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而IAIS对于不遵循这些准则的机构没有惩罚性措施,我们只是强烈推荐使用这些标准。

  记者:各国推进IAIS制定的统一保险监管标准的进程如何?

  阿尤帕:各国对于统一的保险监管标准的态度是积极的,原因之一是我们在制定监管标准的过程中已广泛邀请各国参与,既有发达国家也有发展中国家。其中,我们的一些成员机构刚刚起步,甚至还没有保险业管理或者监管的架构。一般来说,标准制定工作往往是由发达国家完成的,如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因此,我们进行了实施测试,加入了其他地区的因素,并针对混业经营做了一些改进。我们最近建立了会员监管机构的自评制度,可以帮助推进IAIS统一监管原则和标准的协调贯彻。目前,我们已收到来自近60个成员国的反馈,内容包含对自身实行保险标准的评估。令人高兴的是,这些反馈是真实的,因为这些机构没有表示毫无异议地遵守所有的标准,而提出了中肯的具体意见。的确,要完全实施这些标准,有的国家目前还不具备条件,有一些领域还由政府管理,一些标准并不适用。我们也发现某些标准定得太过复杂,比如其中有一条标准包括30条细则,即使是最先进的发达国家也很难使每一条都完全落实。下一次修订的时候,我们将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对标准进行分拆、简化。就我们的评估结果而言,一般来说,大多数国家是遵守这些监管标准的,没有采取的国家正在努力尝试,总之,每一个负责的监管机构都认识到这是必要的。现实中,一些国家由于政治环境的原因,需要制定有关法律来实行这些标准,这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不过各会员监管机构可以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做出特别说明。IAIS也将在必要的时候,推进各个国家在此方面的工作,如提供法律支持、额外资源等。

  记者:请您谈谈IAIS在制定监管保险公司框架和标准方面,有哪些进展?

  阿尤帕: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资本金水平要求。而欧盟在设立了 “偿付能力I”(Solvency I)之后,又制定了“偿付能力II”(Solvency II)。瑞士政府也在发起“瑞士偿付能力测试”(Swiss Solvency Test)。即使在美国,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更加重视以风险为基础和进行风险评估。一般来说,至少在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更多地采用这些基本原则,这标志着保险监管机构的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同时,要求每个保险公司有内部特定的分析模型,这样监管机构的专业人士才能够更好地分析这些信息,得出看法和判断。

  2005年在维也纳举行的IAIS年会上,我们启动的最具挑战性的项目之一,就是建立起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共同框架和标准,在原有监管原则基础上,最终的目标是制定一个全球普遍接受和适用的评价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标准,其目的就是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透明度和可对比性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偿付能力的可对比性。这个项目的实施将会使得保险的消费者、行业监督者和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从中受益。对保险行业来讲,这个项目可以帮助其确定是否合理地使用了资本金,确保资本能够高效率地带来收益,这可能是目前业内最关心的问题。不只是在IAIS,在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这样的讨论。IAIS在2006年2月发布了一个路线图文件,这个文件的第一个部分就是建议建立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机构,阐述了以风险为基础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方法,以及建立金融监管机构的原则。令人非常高兴的是,这个项目已经得到我们成员以及观察员的积极参与。正是在这个框架之下,产生了欧洲的“偿付能力II” 标准以及其他基于原则的监督方法。我们确信这个文件会为未来本领域的工作奠定稳固的基础。我们希望,包括监督官和市场参与者在内的所有的人都能够密切关注 IAIS偿付能力和清算问题分委会的工作,这是我们未来可预见的最大挑战,毫无疑问也会给世界范围内的保险监管带来巨大的影响。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张,人们越来越需要在国际会计和

审计标准方面有一定的一致性,使财务报表的信息更加透明和更具可比性。保险监督官是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非常重要的使用者,因此也是制定国际会计标准方面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 IAIS内部我们广泛支持建立起一套会计标准,这个会计标准既可以应用于一般的财务报告,也可以应用于监管的报告。尽管协会内部有了强有力的支持,但是不是所有保险监督官的需求都能纳入到我们最终所通过的会计标准中,这是需要不断讨论的问题。

  记者: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日益密切,金融混业经营中某些风险是相互传递的,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混业经营下风险的监管问题?

  阿尤帕:目前金融机构跨行业的业务越来越多,很容易使其他行业尤其是银行业的风险转移到保险业。这个问题不仅仅限于中国和美国,在欧洲一些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与我们最初预想的不太一样的是,银行业的风险大多数转移到了

资本市场,只有很少一部分转移到了保险业。如今资本市场也开始渗透到保险领域,跨行业的衍生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这就需要IAIS与其他监管机构加强合作,制定相应的保险监管原则与标准,提高成员国的监管水平。

  我比较熟悉美国的情况,还是以美国为例。20世纪90年代《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废除以后,美国开始允许银行业和保险业混业经营,很多人都认为今后必然会有大规模的混业并购,而事实上却只出现了花旗银行和旅行者保险集团的合并。虽然花旗集团从此开始从事保险业务,但我们看到银行所做的主要还是收购产品分销渠道。我已经从事了近20年的保险监管工作,最初,只是偶尔和银行业的监管者接触;之后,我同银行业监管者谈话的时间与同保险业监管者谈话的时间几乎一样多。美国有跨行业的联席会议,美联储每年会召集两次会议,我们被邀请参加会议。所有的金融监管机构密切合作,协调不同行业的利益。美国允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当花旗集团成立时,考虑到旅行者集团的保险业务,纽约联储联合保险监管机构专门成立了一个监管小组,负责监管两个业务主体是否都达到了资本充足率标准,资本使用分配是否合理,是否偏重某一方的利益。我想这就是关键。以一个机构来负责管理三个行业是可以的,很多国家都在这样做。但是,这个机构需要分别具备管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专门技术,人员组成要包括这三个行业的专家。这也要根据各国具体情况而定,我认为,银行、保险、证券这三个行业不一定需要统一的监管者,关键在于实现各行业监管者的充分沟通。

  记者:中国保险监管起步较晚,很重视吸收发达市场的经验。您认为一个好的监管机构如何才能做到既促进保险行业的发展又能够很好地进行监管?

  阿尤帕:这是每个保险监管机构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可以拿我自己做例子。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无论是财产险产品、人寿险产品,还是从事投资,实质上保险公司销售的就是一种承诺。作为一名监管者,我的职责就是保证消费者购买了保险产品后,能够在需要得到补偿的时候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监管者要在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种共赢的结合点。毫无疑问,一个国家在发展保险业的过程中,如果对保险业的监管过于严格,便有可能阻碍或限制保险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对市场各方都是不利的。还是以美国为例,美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较高,拥有8000余家保险公司,这个数量远远大于中国。这些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从价格、服务、资金实力等多方面展开竞争,但它们仍然在抱怨监管过于严格。当然事实不完全是这样,监管需要寻求利益平衡。中国政府正致力于提供各种养老金保险、退休计划、健康保险,事实上政府不可能提供所有这些产品,并且全额支付,需要保险行业参与解决这些问题。这就要大力发展保险市场。但是,发展保险市场也不能以牺牲消费者——投保人的利益为代价,监管政策不能过松也不能过紧。就中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应适当放宽政策,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程度,市场上保险公司越多,产品的数量就会越多,定价就会更合理,而更多的竞争对各方都有利。

  记者: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较晚,还存在很多问题,对于促进商业保险公司进入这一领域,您有什么建议?

  阿尤帕:这是一个如何兼顾单个市场发展和社会整体发展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清楚,政府不可能承担所有的工作,要通过制定政策、优化监管环境,从而使保险公司在农业保险领域有利可图。例如,可以通过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激励更多的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工作。事实上,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在世界排名第十一位,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国外很多保险公司都对进入中国市场感兴趣,它们在健康保险、农业保险方面都有出色的专业技术。重要的是应该让这些保险公司尽可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承担风险,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就是保险公司的工作。有些业务的风险确实很大,但是保险公司应该具备处置这些风险的能力。

  记者:最后,请您对《中国金融》杂志的读者说几句话。

  阿尤帕:《中国金融》杂志的读者可能更多的是银行从业者,要认识到保险业同银行业是一样重要的。我在一些发言中经常提到,这就像人的身体,你需要健康的血液才能保证身体健康,在经济运行中,如果没有了保险行业和保险产品,就好比人的身体失去了血液,社会的投资机会、就业机会等都将失去。我住在美国的缅因州,这里有110万人口,保险业每年带来的收入有60亿美元,如果抽走这60亿美元,经济根本无法支撑。所以说保险业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感谢《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并通过你们转达我对贵刊读者的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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