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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养老保险户籍限制体现平等精神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16日 09:32 江南时报

  重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日前颁布,其中最大的突破是非深户籍员工养老门槛降低,取消了非深户籍员工退休前5年连续缴费的限制。这意味着,非深户籍员工在养老的条件上和深户籍员工平起平坐,即只要累计缴费满15年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见1月15日《中国青年报》)。

  深圳市取消养老保险户籍限制具有积极的意义,它从小处着手,弥补因为户籍不同而给生活在这一城市的人带来的差别待遇,从而进一步促进城市的和谐与稳定。

  以往,非深圳户籍员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领取

养老保险待遇,需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但具有深圳户籍的人却没有这样的限制,这明显就对非深圳户籍员工不公平。事实上,深圳本身就是一个“移民城市”,正是大量的非深圳户籍者涌入这个城市,才给深圳带来繁荣与发展,深圳理应将发展成果部分反哺给生活在此地的人们。

  当然,平等原则是有例外,差别待遇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许存在,但各国对于允许差别待遇都坚持“合理性原则”。德国宪法学者提出“立法者若未经理智的公益考量,对于相同事务进行差别对待的立法,即构成‘恣意’”。以此来考量,深圳市以往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需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就不具有合理性。养老保险主要考虑的问题是个人缴费多少与国家能收取经费的问题,非深圳户籍员工只要缴了足够的费,就不应当受到“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深圳连续缴费”的约束;并且,有关人士也称:“取消非深户籍员工的限制,也并不影响深圳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人口结构。因为深圳已经改革调整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使缴费基数高低、时间长短和待遇高低挂钩更加密切,对于缴费基数普遍低、缴费年限普遍短的劳务工而言,待遇也会较低。”因此,这种对非深圳户籍员工的限制可以称为“恣意”,理应废除。

  法国学者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写道:“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我们希望在法律、法规的一步步修改中,逐步消除户籍和其他壁垒,创造出一个个更加公平和更加和谐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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