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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全国人大常委会热议农民工上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4:10 第一财经日报

  陈黛

  昨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参加分组审议的人员针对劳动合同法二审稿若干细节提出了修改建议,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竞业限制的两年期限等成为热议焦点。

  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结合去年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志寰在会上表示,目前社会保险是一个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农民工来讲,更是非常薄弱的。“目前农民工数量很大,据不精确统计,大概在1亿人以上。这么大的一个劳动群体,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险,是一个大问题。”傅志寰直言。

  傅志寰就五种社会保险的现状表示:农民工有

养老保险的很少,因为养老保险带不走,农民工自己也不愿意上;医疗保险也非常少;工伤保险有一点;失业保险、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比例更低。

  “现在我们的经济发展情况很好,财政收入在大幅度增长,企业效益是历史上最好的,利润也是历年最高的。应该说,国家和企业已经有条件解决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傅志寰说。这些问题之一就是给农民工上保险,他同时认为现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时机。

  从贸易顺差角度,傅志寰认为,低成本竞争力主要是因为劳动成本太低,如果给农民工上保险来提高劳动力成本,是有利于缓解国际贸易顺差的。“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讲,这个问题也必须要解决。应把劳动合同法作为切入点,解决劳动保险的问题。”傅志寰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表示,农民工的保险流动是一个问题,因为社会保险账户如果不能随劳动者流动,农民工就不愿意上这个保险。“有关部门应该就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制定一个细则,并且随法律配套出台。”成思危说。

  同时,成思危建议强制规定社会保险内容:“以前有的法就是没有细则,导致法律很难执行,所以我们需要在法里面强制规定劳动合同应包括社会保险的内容,并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否则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无法执行。”

  二审草案中的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王亚洲认为这是与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关系非常密切的一个条款,“可是那些被拖欠工资的,往往是弱势群体,让这些弱势群体靠到法院打官司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是非常难的,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很差。”

  王亚洲认为,必须有更好的制度设计和更加有力的措施来约束用人单位。为此,他建议增加一款:“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首笔拖欠时间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就全部拖欠额向劳动者支付利息,用以补偿劳动者的损失。”

  两年竞业期限限制引争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25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关于竞业限制问题,现在国有企业和一些高科技的民营企业确实遇到了这一问题。现在这方面反映很多,有的甚至把知识产权带到外资企业去了。所以从现在看来,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成思危副委员长表示。

  “这一条非常重要,随着产业的发展,商业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也越来越激烈,商业秘密逐步被提到相当高的一个层次上,甚至是涉及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涛说。他认为这个规定得太轻,建议规定得更严格一些。“两年的时间规定得太短,应该更长一些。”

  王涛建议或者对“在特殊的岗位,了解了这个企业的特殊秘密”的人有更严格的限制,规定这部分人“根据约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有关的秘密”。

  同样,全国人大代表黄培劲也认为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太短。他举例说,从事农作物科研育种的周期一般在5年以上,他们掌握的第一手育种材料都是非常关键和珍贵的,如果竞业限制最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话,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

  “可能这部法律出台以后,不但没有起到竞业限制的作用,可能还滋长这些科研人员动歪脑筋。”为此,黄培劲建议将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限修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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