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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科技保险工作 促进自主创新战略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 14:18 《中国金融》
科技部副部长 刘燕华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及其若干配套政策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都明确规定,要积极开创保险业支持自主创新,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的新局面。科技保险是一系列涉及科技活动的保险业务,它能使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相关活动出现损失后获得补赔,能有效化解高新技术企业出资人、科技工作者对风险的顾虑,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让更多的企业、更多的资金、更多的人才在发展我国科技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 科技保险在实施自主创新战略中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是科技,还是保险,两者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进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科技保险,作为二者的结合,更是具有特殊的意义和重要作用。 科技保险是金融与科技相结合的又一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金融业为科技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银行业就突破了“禁区”,开办了科技开发贷款业务;进入90年代以后,各家商业银行扩大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贷款范围、增加中长期贷款、不断改进金融服务。科技保险,是科技与金融相结合的最新途径,必将成为新时期金融体制创新的成功典范。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05年全国已有保险机构 100家,保险业总资产达到了1.8万亿元,全国年保费收入已近5000亿元,具备了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能力的条件。科技保险的设立,是保险界在保险理念、保险技术、保险产品等方面支持国家战略实施的重大创新。 科技保险是自主创新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由于科技创新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加上我国的创新条件、创新能力、政策环境等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还远未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并不只是科技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经济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险作为现代金融和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其提供保险保障、分散化解风险的作用,将会有效地激励企业的研发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科技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保险业的发展有助于优化创新的外部环境,良好的保险市场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科技保险的启动和推广,必将在某种程度上化解创新业者的后顾之忧,从而将更多的国内外创新资源吸引到我国的创新活动中来。 另外,保险公司会最大限度地防范科技保险带来的风险。在承保时,保险公司必将对科技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在出售保单后,为避免损失发生,保险公司仍将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跟踪、监督,并提出合理的建议。总之,在承保的前后,保险公司将成为科技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将促使科技企业不断规范创新活动,扩大创新活动的成功率。 科技保险将扩大市场需求,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 如果科技保险能够成功推行,必将为科技发展、经济繁荣带来深远影响。科技的发展、国家的富足又将扩大对保险的需求,也同时增强了个人、企业对保险的购买力,有利于扩大保险的深度和广度。由于高科技企业保险额度大,不确定因素较多,这对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只有不断改革、创新,才能适应科技保险业的发展,才能在与同行的竞争中取得优势。同时,科技的发展,必将使测量技术、信息技术等不断升级,这也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管理系统的质量和效率。 科技保险将促进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保险是一种补偿措施,旨在使个人或机构能以确定的小额成本(保费)来补偿大额不确定的损失。通过保险的安排,少数发生损失者,能借大多数未发生损失者的帮助得到补偿。科技保险的引入,将有利于科技企业之间的均衡发展,避免大量的科技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失业率。我国的保险业一贯以服务经济、稳定社会为首要目标,科技保险的推广,必将强化这一功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作为。 在推动科技保险工作的起步阶段应坚持的原则 科技保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国内外都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科技保险工作需要周密计划,审慎推行。在起步阶段,应该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科技活动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的特殊性,科技保险推动工作应采取“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模式。科技保险的推动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单靠企业、个人以及研发机构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带头支持,在法规制度上给予明确、财政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优惠,同时要通过联合各相关单位做好启动工作。 同时,科技保险毕竟具有保险的一般性质,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利益驱动,同时,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企业为主的科技创新体系,因此,在科技保险产品基本成熟时,应当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和保险公司成为科技保险的主导者。只有这样,才能使科技保险推动工作持续、稳定、快速地展开。 坚持以服务科技创新为主,兼顾相关风险分担的原则 科技保险的宗旨是为了提高企业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从而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在设计科技保险产品时应紧紧围绕科技创新这一核心内容。 首先,要注重创新活动的前端。与科技创新活动一样,科技保险的社会效应也远远大于个体效应,在整个科技保险的运作当中,不仅有大量的商业投入,同时也将注入不少公共资源,如财政、税收优惠等,因此,科技保险的重心应该是创新的环节,是市场忽略或者遗弃的环节。其次,科技保险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与创新有关的风险都要纳入科技保险的范围,有些风险虽然也对推动创新有积极影响,但可以纳入一般商业保险范围。在以服务科技创新为主,在有能力、操作方便的前提下,也可适当兼顾相关风险。 坚持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 科技保险与一般人身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相比,具有难度大、技术性强、业务复杂的特点,因而发展我国的科技保险,应按从易到难、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 首先是科技保险试点地域的选取。在试点时,要选取经济比较发达、创新活动比较活跃、市场较为规范、制度较为完善的地方试点。其次是保险险种的试点。科技风险很多,在缺乏经验、缺乏损失数据的时期,保险险种应选取容易操作、容易管理的保险产品。再次是运作模式的试点。在承保时,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多种运作方式,如独立承保风险、担保风险,以及与其他机构,如政府、金融机构、中介机构联合承保等,在试点时要选用最恰当、较稳妥的运作方式,然后由点到面逐步推开。 推动科技保险的重点工作 尽管科技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但科技保险工作的启动、实施势在必行。下一步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尽快出台《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建立多方协调机制。目前,作为《规划纲要》配套政策之一的《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的实施细则》和试点方案正在制定中。今后,包括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发改委等在内的多部门的合作机制应该继续加强,形成共同支持科技保险的合力。 精心组织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科技部、保监会将尽快启动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两部门将联合在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和火炬科技创新试点城市中选择确定“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目前,科技部和保监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试点地区的支持政策。各地方科技部门、保监部门要加强合作,地方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引导政策,切实保障试点成功。 制定保险支持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长期规划。继续深入研发设计科技保险的新险种,研究国家财税政策支持科技保险的方式和机制,开发科技保险数据库,建立为科技保险服务的科技专家队伍。深入探讨保险资金与《规划纲要》和信息、生物等产业发展的机制。 加强对国外科技保险的研究。发达国家保险的深度和广度都领先于我国,在保险的经营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尽管其科技保险发展也相对落后,但在有关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险业务上作出了比较有效的探索,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科技保险模式的研究,积极借鉴其成功经验。 加大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科技保险之所以在国内外的发展都相对迟缓,这与社会各界对其了解不够有很大的关系,要成功推动科技保险工作,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科技保险的重要性,号召各级政府、学术界、保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支持、配合科技保险的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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