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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郝演苏:没有狼也要看住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17:01 《国际融资》

  ● 专访保险专家

  2006年底,中国需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全面开放中国保险业。尽管经历了这么多年的磨合与积极准备,“狼来了”的呼声早已不再,但似乎我们还不能过于乐观,否则,还是会丢掉“那只羊”。如何平静地看待“后WTO”时代的中国保险业的开放与发展呢?为此,编辑部有幸采访到“2005年度中国保险业年度人物”、著名保险学者、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与诸位读者共同探讨中国保险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平静看待“后WTO”时代的中国保险业

  -本刊实习记者 陈锋

  记者:按照加入WTO的承诺,到2006年底我国需全面开放金融服务业,虽然相对于银行业和证券业,保险业起步较早,改革的进度也较快,然而与国外几百年的保险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保险业还十分幼稚,“尚处于一个拓荒时期”。请您谈谈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现状如何?

  郝演苏:中国保险业的开放起步的确比银行要早,然而开放度却不如银行深。从上市公司的数量和保险业资产总量来看,只有人保、人寿、平安都完成了海外上市,与银行业有较大差距;同时,就总资产来说,国有保险机构还是相当小的,中国保险业的总资产加总起来才抵得上一个交通银行,更别提的四大国有银行了,如果除去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合资的、外资的保险公司,估计也就是个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这么大。

  金融业全面开放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定位问题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就拿财产保险公司为例,根据WTO的开放协议,外资机构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可以独资,然而,这些独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对内资公司没有竞争压力,因为它们的客户群主要是投资于中国的其他外资公司,而不是来抢夺中国国内的客户。比如,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主要做的就是日本企业的业务,韩国三星也主要服务于在中国的韩国企业。当然这些外资财险公司也希望在中国扩张,但他们的步伐是谨慎的。再拿人寿保险公司这一块来说,根据WTO的开放协议来说,外资进入中国从事寿险业务必须通过合资的方式,这种方式现阶段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当然应该将友邦保险除外,其独资是有历史原因的)。就从合资伙伴的选择这个层面讲,银行与保险也有所不同,银行合资必须是银行与银行的搭配,比如青岛的汉华银行。而中国寿险开放中,伙伴却没有限制,导致产生了很多“非效率”的组合,在中国的保险公司,除了极个别的是保险对保险的合资外,多数都是保险对实业的合作。外国资金在中国选择保险企业合资伙伴的时候,一般选择具有较高行业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我总结一下,这里面主要是四大优势,首先,具有政治优势,与中石油,五矿,中粮这类大型公司合作,这些都是国内副部级单位,凭借这些平台可能更容易介入中国的市场;其次,有国际化优势,选中的合作伙伴都是中国的跨国企业,在经营策略上有着“国际语言”可以沟通;第三,实力因素。中方企业都是中国最好的企业,实力雄厚。第四,网络优势。这些企业的分支公司覆盖中国的大江南北,合资公司可以借助其网络,将其业务延伸到中国绝大多数地区。那么,这种合资行为的效果到底如何呢?对此我们应谨慎看待。由于保险行业的行业周期较长,可能还要再过5年、10年才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评价。

  记者:您刚才说到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开放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而且可能很多情况下不是“有效率”的开放,您能具体谈一谈么?

  郝演苏:其实,采取合资的方式本身就是对外资在寿险领域的一个限制,外资要有进一步的发展,必须要打破合资限制,合资意味着外资所占股本不能超过50%,这也表明外资在合资公司中很难取得控制权,一个企业如果各占一半,那么很可能导致谁说了都算,谁说了都不算的境地。再加上我们的合资是保险对实业的合资,这些实业公司对保险业的经营周期,风险状况知之甚少,很难恰当地履行其投票权。而且,正常情况下,投资都需要一定的回报,然而,与其他行业不同,保险的投资周期较长,没有十年八年的很难有成效。合资的初期可能发展很快,但合资的额度通常很小,只有两到三个亿,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就面临增资的问题,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在周期内这些合资企业都没有分红,这对于中方的实业公司来说,再谈增资,技术上的难度相当大。

  外资在选择中国合作伙伴的时候往往要求的是“门当户对”,这点无可厚非,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是从经济因素来考虑,而是出于政治的或者外交的需要。此外,在过去有相当长一段时间,国有大型企业纷纷倡导多元化经营,建立合资保险公司不过是其中一个选择,至少是花了百分之一或者千分之一的钱买了一个金融概念,给企业增加了一层无形光环。但是,继续往前走,就有些微妙了,很多这样的合资公司正在经历“五年之痒”。特别是2005年出现了中意人寿200亿元大单后,这类合资保险公司的不规范运作成为“千夫所指”,很多国有企业再也不敢有所作为了。试想,作为独资公司的友邦保险,能拿到中石油这样的超级保险公司的“大单”么?而且,从社会舆论角度来说,国有大型企业选择外资而非中资的保险公司,很可能引发对内资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

  目前这种外资保险机构与“大国企”的合资方式,一方面可能使得国有资源流失,另一方面会影响到主业的发展。这就是为什么国资委要提出“主副分离”,所谓的产业多元化,最好也要与主业有较大的关联度(如上游产品、下游产品),盲目合资从某种程度讲只是为他人做“嫁衣裳”,为他人打造品牌,意义不大。反而,允许外资机构在境内进行独资作业,对保险业的发展稳定反而有利,在中国特殊的制度、社会背景下,中外合资可能导致一种极端的“傍大款”的现象,就像中意人寿这样的特型,国外的保险体制中有个特殊的组织模式叫做“专业自保公司”,即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国家允许其运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自我保险。然而,我们国家法律上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就不排除我们有些大型国企,通过与外资保险公司合资这种方式,来取得一种变相的“自保”。而在中意人寿200亿保险的案例中,谁是真正的赢家呢?显然是外方。因为如果他是外商独资公司,就很难拿到这种业务。这是一种超经济的运作而非市场化的运作。从这个角度讲,我还是要推崇友邦保险,他没有任何大款可“傍”,他的每分赢利都是通过市场运作来获得的。我们的保险业还属于发展阶段,我们希望与一流的企业进行赛跑,但是现在这些企业被绑上了个“拐棍”,也跑不起来。合资后的企业不仅没有把原汁原味的企业文化先进的管理经验带进来,却反而融入了一些中国计划条件下所特有的非市场因素。以银行业的花旗、汇丰为例子,他们进入中国也需要有个本土化的进程,但有所不同的是在其特有的企业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而并没有改变其本质的特点,这是有积极意义的,不是一种趋同,更不是一种迎合。而保险业界的合资,更多的就表现了一种迎合,所以就不是进步了,而是退步了。

  即便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合资保险公司也不合法,为什么这么说呢?《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国有独资和股份制。首先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不是国有独资公司,那是不是股份制公司呢?《公司法》很明确,股份制公司要有5个以上的股东,两个股东的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起码在目前,中国《保险法》中没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可以适用的法律条款是《中外合资企业条例》。《保险法》与《中外合资企业条例》属于同位法,但作为行业的特别法,《保险法》享有优先权。从而,一旦产生合资的纠纷,很难有适当的法律可依从。

  记者:2006年,国家针对证券业出台了“国九条”,7月份对保险业又出台了“国十条”,这两项措施无疑对扭转证券市场的颓势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推动了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强强联合”。请您谈谈这些政策措施出台的积极意义?

  郝演苏:研究中国经济的知道,中国出台的政策一般都是来帮助弱小行业,但最终效果如何要看实施情况。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保险业界,并不希望资本市场把保险看得太重,否则,对保险市场是有害的,这样使得保险业务发生偏差,因为保险业是个典型的负债型企业,甚至负债的程度不亚于银行,那为什么保险的资金可以做投资而银行却不可以?这是有问题的。理论上保险公司的钱可以投资到任何可赢利的行业,但在实践中,我们的政府也是非常谨慎的,老百姓的资金要保值增值,政府给保险资金开了个口,过去没有这个口,老百姓只能投资于国债和银行存款,保险资金现在可以拿出5%购买股票,但是购买基金就有限制。保险资金可以多元化投资,这个现在已经放开,但是如果把他作为一个支撑某一个市场的力量是不可以的:第一,这个力量本身不够,现在保险业的总资产才1.8万亿元,这是什么概念呢?仅仅相当于交通银行一家的资产额,中国保险业就这么小,而整个银行(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超过42万亿,这里保险业总资产只占到4%,这点资金的力量其实是微乎其微的,况且保险业的资金也不可能投资于一个方向。保险业的分散投资是出于保值增值需要,对于证券业,银行业只能说是一个潜在的长期投资者,而非现实的。当然我们的政策也是有限度的开放,况且保险的资金是分散于100家公司的,每家都有不同的规模,不同的经营观念、不同的风险控制办法,并不能形成一种合力。总之,允许保险资金入市对资本市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不能把它想得过于极端。

  记者: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中国经济周刊》撰文指出,“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是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请问,保险业全面开放后,国内保险机构是否可能从竞争激烈的城市“战场”腾出一只手来向广大农村开辟市场?相比于银行业在农村收缩机构,同样面临规模效应问题的保险业是否会真正反其道而行之?

  郝演苏:《中国保险》评出的“2005年保险业10件大事”之一就是“农业保险走出回升第一步”。2006年,《中国经济周刊》报道,保险业总资产2年首次缩水,截至4月份,保险全行业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仅为1.52%。截至2005年9月底,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6.0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6% 。占财产保险业务收入的0.63%,较去年同期上升0.21%。农业保险赔款1.97亿元,比去年同比增长64%。关于农业保险的问题,业内和理论界有很多讨论,不再赘述,我这里主要从一个侧面来探讨一下。关于商业银行从农村撤出以及保险业在农村业务的扩张,这是一个“大”和“小”的问题,换句话说,这里存在一个政策扶持农业的平衡问题。银行为了自身的经营效益,在农村有所收缩,而过去保险的动作比银行慢得多,所以保险业的经营可以说是一个突破,我们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银行在广大农村市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保险从来都不敢说在农村有过很大的作为。正如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有农贷任务一样,我们的国有保险公司在农村的经营主要是一种政策扶持措施,而并不完全是市场化的行为。事实上,真正有所扩张的还是那么几家国有公司,比如说人寿,但像中国排行第二位的公司——平安,它是股份制公司,却很少涉足。过去,相对于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的覆盖面要差得多,即使是现在,做的很多项目都是工厂化的农业或者是集约型农业,而非小农经济单位。

  记者:2004年我国保险业退保率为10%,2003~2004年,中国保险业不满投诉增加了53%。为此,有人撰文指出,“诚信缺失”是中国保险业的最大挑战。众所周知,“诚信”可以说是保险业的生命线,面临全面开放后,来自外资保险机构的激烈竞争,您如何评价国内机构树立自身的“诚信”形象?

  郝演苏: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问题主要涉及到保险的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的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以及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缺失。其实保险业的根本问题是营销体制问题,也就是保险代理问题,我们现在的代理方式是美国“友邦”概念的,我们将之引进中国保险机构的经营模式,一经尝试,中国保险业尝到了甜头,因为这种模式低成本、高效率、高产出,但是,没有根据中国的国情将之本土化,这种盲目的扩张,盲目的人海战术,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我打个比方,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专业在国内是有名的,但是我们的学生没有做营销的,这是为什么?我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概括是“无党、无派、无工会,地位不如农民工”。因为他和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代理关系,做一单提一单的钱,作为营销员,没有保险公司员工的基本工资,更没有“三险一金”,这种情况下,营销人员就没有基本的社会或者组织依托,中国147万营销员,连个工会组织都没有,而按照《工会组织法》,城市劳动者应该成为工会会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几个农民代表,却没有一个代表是来自于保险营销队伍的。有人拿台湾、香港来作比较,在香港的立法会,有两个现任的保险营销员,他们代表着“营销员”这一社会阶层的利益。中国有保险行业协会(成员包括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含保险中介机构)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保险行业组织),却没有保险营销人员公会,更为严重的是,营销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甚至有被事实上剥夺的可能,我们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时候主要通过工作单位和社区两种途径,然而他们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而对外宣称则属于保险公司,这两个途径都把营销员排斥在外了。由于这种体制上的限制,专业人士并不愿意进入这个队伍。营销员的保障主要来自于推销保险,而且为了扩张,对于保险营销员的文化素质的要求在考试门槛也从高中降低到初中。营销员的惟一目的是卖出保险,卖出保险就有钱分,由此,可能就使用欺骗的,缺德的手段,而不管后续的风险问题。那为什么外资公司却没有或很少这个问题呢?据我了解,主要是由于不同的企业文化,因为这部分人在外资机构是作为正式员工看待,有培训,有各种福利的保障,外资对客服要求比较严格,宁缺勿滥,扩张比较小,也比较慢,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外资机构的良好表现就看好这种中介行为或者中介行业。

  记者:伴随近年来银行业实施日益严格的反洗钱措施,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难度和成本增加,洗钱者转而寻找反洗钱防范措施相对宽松的其他行业。其中,保险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导致洗钱风险不断增加。我国保险业是否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其表现有哪些?我国保险业如何采取措施来防范洗钱问题?中国保险业全面开放后,反洗钱的形势是否会更加严峻?

  郝演苏:只要是金融产品(包括银行产品,股票、基金、债券),都有可能成为“洗钱”者利用的工具,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也不例外。那么开放后,通过保险这种渠道来“洗钱”的可能性是不是会加大呢?从理论上讲,不会加大。因为,第一,保险这种产品比较特殊,保险公司是承担有限风险的机构。举个例子来说,我可以存10亿元人民币在银行,但是,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在保险公司买1亿元的保险金,因为这里面有个风险概率的问题,对于存款来说,业务的风险主要来自于银行,也就是银行是否会倒闭的风险,而在中国目前的情况来讲,公众存款是最终来自对国家的信任而不仅仅是对银行本身的信任,但是对于保险业务来讲,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只是一个层面,更为重要的是购买保险者的“道德风险”,从某种程度而言,保险越集中,发生违约的概率也会越大,打个比方,同样一个人,从购买100万元的保险到购买1亿元的保险,所产生的风险可能就不止一百倍。第二,与银行存款不同的是,购买保险合同有个杠杆效应,购买1亿元的保险只要200万元的资金(按5%计算),通过保险产品洗钱的数额因此将会受到限制。第三,保险公司的境内洗钱主要是通过团险产品来实现的。严格来说,在保险洗钱这个问题上,保险公司如果照章办事应该没有什么责任,因为退保也好、趸交也好,都是保险条例所允许的。 谈到跨越境内外的地下保单洗钱,在操作上很隐蔽,投保人的钱甚至不必转到境外就能完成缴款。境内账户上的资金与境外账户上的资金对冲即可实现。比如,投保人的钱转给某外资控股的三资企业作为管理费用支付,三资企业境外账户上的资金直接为投保人缴款。当然,在监管力度加强的情况下,通过保险产品针对目前存在的保险洗钱问题,保险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保险市场的运行风险,还应对运行风险背后的国家经济安全风险进行监控。因此,在对抗保险洗钱的制度安排上,保险监管部门应从多个方面对洗钱行为进行围剿:

  一、保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监测系统,适时监控境内所有保险公司的出单系统。在该系统建立完成前,各保险公司可以采用报表的方式,上报出单情况,保监会对表的真实性进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慑作用。目的是将“问题保单”纳入监控范围。

  二、通过监控系统掌握退保受益人与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对于没有血缘和姻缘关系的受益人要进行密切监控。

  三、要有制度来约束保险公司,对于提前退保的团体险,尤其是国企和国企控股的公司,保险公司有义务上报有关部门,追踪钱的来源和去向。

  四、要有制度约束,不准国企以及国企控股的企业把年金交给外资保险公司,不准国防工程项目投保外资保险公司,因为员工的全部信息以及项目的投保内容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

  五、对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国企高管层,不准在外资保险公司投保。

  六、出台相应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对大额(10万以上)付款金建立档案制度,保留线索。

  七、出台政策重奖提供保险洗钱重要线索的保险业务人员,对合伙造假进行洗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员实行重罚。(摄影 张辉 赖斌)

  中国有关保险业的加入世贸承诺内容

  一.WTO协议中有关中国保险业开放的部分内容和时间表主要包括的项目有:

  1.企业形式。(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1%。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2)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3)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合资公司,外方股比不超过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比可达到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4)允许所有保险公司按地域限制放开的时间表,设立国内分支机构。

  2.开放地域。(1)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2)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和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3)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1)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向在华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财产险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业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外国和中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2)加入时,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加入后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3)加入时,允许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合资公司从事大型商业险经纪、再保险经纪以及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其再保险经纪业务,同时,在“国民待遇”的基础上提供“统括保单”经纪业务。

  4.设立条件。对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经纪公司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许可数量限制。对外国保险公司发放营业许可证的设立条件为:(1)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中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2)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3)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超过50亿美元,但保险经纪公司除外。对保险经纪公司,年末总资产应当超过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总资产应当超过4亿美元;加入后2年内,总资产应当超过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总资产应当超过2亿美元。”

  对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发放营业许可证的设立条件除了与以上外国保险公司申请设立条件相同的第(1)点和第(2)点外,第(3)点为提出申请前一年最低年末总资产方面,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要求5亿美元;加入后1年内为4亿美元;加入后2年为3亿美元;加入后4年内总资产要求超过2亿美元,此后维持这一标准不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未对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和外资保险代理公司问题作出承诺。

  对于再保险业务,允许外国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但不允许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与寿险公司相同。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内地申请设立营业机构,参照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主要合资寿险公司股东一览表

  合资名称 中方股东 外方股东

  中宏人寿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太平洋安泰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荷兰国际集团(ING)

  安联大众中国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国金融服务集团安联集团 金盛中国五矿集团法国安盛集团

  信诚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英国保诚集团

  中保康联中国人寿(集团)公司澳洲的康联金融集团

  恒康天安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

  中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中国光大集团加拿大永明金融

  海尔纽约青岛海尔集团美国纽约人寿保险公司

  首创安泰北京首创集团荷兰保险公司

  中英人寿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英国英杰华保险集团

  海康人寿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荷兰AEGON保险集团

  招商信诺深圳市鼎尊投资咨询公司美国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

  广电日生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险相互会社

  恒安标准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英国标准人寿保险公司

  瑞泰人寿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瑞典斯堪的亚公共保险有限公司

  大都会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国泰人寿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人寿上海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

  中航三星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三星生命保险公司

  注释:数据截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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