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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资海外投资范围拓宽 将可投资股票及基金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2日 00:54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拓宽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规定国内保险机构将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和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投资海外市场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产品。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境内保险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按照其投资意愿投资境外市场。受托人是指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境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或者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管理办法还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者地区的货币且信用评级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可投资的品种或者工具包括:(一)货币市场产品: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二)固定收益产品: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三)权益类产品: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管理办法同时还指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符合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按照投资品种或者不同工具,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单一信用主体或者产品的投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但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截至日期是2007年1月10日。此前的政策规定只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中国企业在海外发行的股票。今年出台的QDII政策也只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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