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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监会:行政罚款作为保险利益尚待论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9日 01:46 金时网·金融时报

  张兰

  本报北京12月8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在一份回函中指出,太平洋财产深圳分公司开发的《海关监管中港澳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保证保险条款(深圳地区适用)》以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后未及时补缴税款、罚款等造成海关的税金和罚金损失为保险标的,承保的是投保人的违法责任,这与保证保险的原理相悖。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下,保险公司尚不适于开发和经营此类保证保险。

  据了解,《海关法》规定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可以为收发货人提供相应担保。太平洋产险的上述产品就是针对该条款开发的。

  而保监会方面则认为,保证保险一般承保的是投保人的履约责任,是以被保证人(投保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为保险标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起到惩戒和制裁作用,是否能将其作为一种保险利益还有待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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