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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外资保险公司须定期披露关联再保险交易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09:08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决定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监管,并进一步提高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该通知,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临时分保(包括预约分保)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将在该季度生效的每笔临时分保情况报告保监会。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合约分保的,应于合约生效后3个月内报告保监会。报告具体应当包括询价过程以及对手的报价情况、选择关联企业的原因、主要分保条件及合约主要条件等内容。此外,对于由分出公司提存分入公司应提的部分或全部准备金的再保险方式,外资保险公司还需报告“原始保单定价时的假设利率”和“分出公司对于提存的准备金需支付的利率”两项内容。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称,只要是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都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天内报送当年累计至该季度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季度统计表》,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两年度的《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年度统计表》。

  针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安排的合约分保,保监会专门规定要“针对不同的会计方式报告不同的内容”:对于采用业务年度安排的健康险、意外险、寿险业务的合约分保(YRT除外),需报告长期健康险、长期意外险、长期寿险业务的原始保单保险期限;对于采用事故年度安排的合约分保(除险位超赔、事故超赔外),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涉及该合约的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报告;对于采用会计年度安排的合约分保,需提交精算责任人签署的或第三方提供的涉及该合约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报告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报告,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转入金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及转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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