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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挂许可证 保险类机构可能被罚3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17:00 法制晚报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 本报讯(记者 沈迪)未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保险类机构可能面临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天上午,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了《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办法中规定,保险类机构保险许可证记载的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缴回原证并领取新保险许可证的,遗失保险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的,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放置保险许可证的,出现以上情形之一,中国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如果保险类机构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或者使用过期或者失效保险许可证,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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