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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保监会拟推责任审计 严重违规将被吊销许可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 09:25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草案)》,要求各保险公司客观评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和经营绩效,从而加强对保险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规范。

  该草案中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除了对其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外,还要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经营业绩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作出审计评价,包括期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

  据记者了解,纳入该草案规范范围的保险公司高管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支公司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审计进行监督管理。

  草案中规定,在任的保险公司高管将周期性地接受期中审计,前后两次期中审计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年。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或者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其离任后及时实施离任审计。当保险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偿付能力不足、财务状况异常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监管机构将启动经济责任专项审计。同时,为确保审计的公正有效,该草案规定期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的机构必须有符合规定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

  根据草案,如果被审计高管所在的保险机构在专项审计中,有阻碍审计、伪造隐匿资料或者打击报复行为,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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