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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调整保险公司数据统计口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 09:05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11月28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规范保险公司统计信息的报送标准,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中国保监会今天专门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统计数据的统计期间。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报送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年度决算报的累计数为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期末数为截至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的余额数。

  通知中同时明确,“期末高管人员数”及其下级统计指标的原统计口径废除,以后统一按照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来进行统计。根据该规定,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后应当由任命机构向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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