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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宽进严出不该滥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 11:26 《理财周刊》

  文/本刊记者 陈婷

  多年来,在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未能如实告知”一条理由,将投保人的理赔申请拒之门外。而且,这条理由似乎成了一把尚方宝剑,颇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意味,成为被保险公司“滥用”的一项“利器”。多少投保者,为此不能救自己和亲人于危难之际;多少普通的消费者,因为听闻保险“付钱易、理赔难”的“臭名声”而打了购买保险的退堂鼓。

  作为“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本该是合同双方互相诚信、互相守信的。但保险公司多年来“宽进严出”的核保、核赔政策,使得本该稳定的保险合同,很多时候都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并使得基本保障目的而购买的保险本身,随时面临着极大的效力风险。

  “对于投保单,我们95%以上都是按照正常体承保的,尤其对于50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一般都能通过我们的核保。”这是记者两年前在一家大型保险公司核保部门听到的说法。我们总是提醒投保者应该“如实填写投保单各项内容,尤其是健康告知部分内容”,生怕今后因为保单告知有误而导致什么纠纷,但在保险公司那里,核保却显得是那样轻松简单。

  到了理赔的时候,一些保险公司的核赔部门的人员却领到了“全年指标”,极力控制理赔款的支出,部分公司甚至会奖励“没有达到全年理赔指标”的核赔人员,由此“激励”作用下,部分核赔人员不是以每一个保险事故、保单文本为依据,而是以公司指标为依据,由个人和部门主管在主观上掌握了“赔还是不赔”的生杀大权。

  对于保险业来说,这样的“宽进严出”只能导致人们对于保险业的整体不信任感。保险公司的利润,不能仅仅依靠“克扣”投保者的理赔款而来!

  还是这次张仙华案的刘法官说得好:“希望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应该加强自身的主动调查及监管,防范于未然。变现在的‘宽进严出’为‘严进严出’甚或‘严进宽出’,在投保人遭遇意外不测时及时送上一份温暖与保障,不断提升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为构建

和谐社会作出一个成功企业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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