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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证看待和解决保险业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 15:06 中国保险报

  □孙祁祥

  《若干意见》的颁布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政策机遇,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这无疑将给已经驶上快车道的保险行业一个更大的推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如果这些冲突和矛盾不能得到妥善解决,整个行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都会受到很大影响。择其重点,我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不完善市场中供给与需求的冲突。在很多情形下,“逆选择”的存在使得保险供给与需求总是很难达到平衡(需求越大,逆选择可能越严重,因此,保险公司未来赔付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供给可能反而越小),而这种供需背离的情况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严重。这除了“逆选择”这个共性原因以外,还由于以下三个特殊原因所致:其一,有些保险公司在设计险种时不是从本土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而是照搬国外的一些条款;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在技术、管理,特别是诚信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一些营销员的误导、保险公司该赔不赔、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业反感,这些情形都会抑制一些需求。这是供方的原因。其二,消费者对保险业的经营特点缺乏了解,一些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惯例在中国被看作是“霸王条款”和不公平的歧视,这使得一些本来有购买欲望和能力的消费者因此放弃了保险的购买。这是需方的原因。其三,缺乏让消费者充分了解供需信息的渠道和机制,造成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有些事件经过媒体的报道有时不但没有增加人们对保险的理解,反而加深了人们对保险的误解。这是社会环境方面的因素。

  第二,政治义务与商业经营原则的冲突。从总体来看,

中国经济具有较强的政府主导型特征。而政府对一个产业的支持可能会是一把双刃剑:一种情况是,它能够创造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由此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另一种情况是,政府在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可能会以此作为一种“对价”,让商业公司承担一些政治义务。我这里所说的“政治义务”不是指“社会责任”。其实,任何一家优秀的商业公司都会通过履行像足额纳税、进行捐赠、资助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责任来树立其公司形象的。但社会责任不等于政治义务,后者不是企业自愿承担的,或者是商业公司按照商业经营原则不愿意做的,但政府部门希望或者要求商业公司来做的事情。政治义务与商业经营原则的冲突在社会、包括许多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政策性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等各自的内涵及相互关系本来就搞不大清楚的情况下会显得更加突出。这一问题如果不引起我们足够注意的话,很有可能使商业保险公司在获得了一些必要的发展条件,由此能够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又因需要承担“政治义务”而负担加重。

  第三,发展冲动与发展条件的冲突。用简要的数据来说话,保险业的“发展冲动”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与世界保险业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很弱小,2005年全球保费规模达3.2万多亿美元,而中国只有500多亿美元,仅占世界总量的1.7%左右。其次,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我国保险业很弱小,如保险业的资产规模仅占银行业资产的4%左右。最后,与保险业在社会中应当发挥的保障作用相比,其“供给”严重不足。

  种种“弱小”都呼唤保险业“做大做强”,这在业内已有共识。但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人才陷阱”、“投资陷阱”和“制度陷阱”等许多障碍。我曾在本专栏指出过这几大“陷阱”。首先,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必然对包括精算、承保、理赔、法律、投资、营销,甚至医学、工程等各种专才在内的人才提出很大的需求。在“入世过渡期”结束以后,中资和外资进入市场的速度更会加快,人才的供需缺口还将进一步扩大。在业务增长的同时如果没有相适应的人才,这种发展就会进一步造成保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由此破坏保险生态环境。其次,历史经验表明,保险业发展的速度越快,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就越大。但如果资本市场不完善,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要,保费的快速增长就会累积很大的投资风险,这必然会影响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由此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再次,保险业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前向联系和后向联系的产业,其发展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的改革协调。如果政府部门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存在缺陷,部门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配套制度改革不能同步推进,就会必然产生不少改革发展的阻力,由此对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障碍。

  第四,打破垄断、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与循序渐进、规范发展之间的冲突。与成熟市场相比较,中国的保险市场仍然显得非常“垄断”。统计数据表明,2005年,中国前5大财产保险公司和寿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分别为84%和81%。垄断损害效率,特别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打破垄断。但在打破垄断的过程中,竞争主体增加过快也会产生新的问题。特别是在各公司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和主打产品的前提下,新进入市场的公司又大多没有去开发新的市场和产品,而是与老公司争夺有限的保险资源,分享现有的“

蛋糕”,由此引发的人才频繁跳槽、价格竞争甚至无序竞争等,都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引发社会对保险行业的负面评价。因此,在打破垄断、引入更多的市场主体的同时如何做到循序渐进、实现规范发展,也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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