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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灾害:保险可弥补法律与行政手段之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7日 14:33 中国保险报

  □张建

  有些风险隐患,是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有可能给全社会带来严重损失的,而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力量,要彻底根除这些隐患,往往又具有一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在依靠法制和行政管理的同时,适当运用商业的手段加以引导,有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说,保险业面临一道全新的课题:如何配合政府研究和规避社会风险,帮助政府防患于未然。

  比如,关于宠物伤人的问题最近在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已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了负面影响。这是一个非常复杂、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单靠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是有一定困难的。那么是否可以利用商业的手段,通过保险的方式,引导社会淘汰某些风险隐患较高的犬种,引导养犬人全面加强风险管理措施,从而将犬类伤人的风险予以有效地化解或者降至最低呢?

  人们有依法养犬的需求和权利,同时也必须为所养爱犬伤及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不能彻底禁止养犬,但有权力要求养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是否可以比照

机动车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模式,要求养犬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呢,应该说,这是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保险行业就可以依据已经掌握的大量的风险数据,针对不同犬种的出险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对出险概率较高的犬种大幅提高保险费率,同时制定明确的保险责任和严格的除外责任,对于不能承担相应责任的,暂时予以拒保。这样一来,对社会造成较大威胁的犬种将由于保费过高或者达不到保险公司的投保要求而逐渐被市场淘汰,养犬人将在保险业的引导之下选择风险概率较低的犬种,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采取科学的风险防范措施。

  再比如,市场经济离不开广告,城市户外高层建筑广告牌愈来愈密、愈来愈高,其中的风险隐患也愈来愈严重,一旦出现七八级的大风,势必发生广告牌坠落伤人的恶性事故。一个大城市的高层建筑广告牌数以十万计,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监督管理既容易出现失误,又很难面面俱到,况且这又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专业工作,不仅需要责任心,也需要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那么是否也可以运用商业的手段,用强制性责任保险的方式,按照上述思路加以解决呢。回答是肯定的。这样做的结果是,一大批风险隐患比较高的广告牌,因为达不到保险公司的承保要求,而不得不总结教训,加强广告牌的风险管理工作。广告牌高空坠落伤人的风险将由此而得到有效规避。

  推而广之,经济高速发展,风险不断演变,新的风险每天都会出现,只要不违背保险基本原理,那么有多少风险,就可以出现多少相应的保险。一般说来,被所有保险公司拒保的保险标的,一定不具备起码的安全保障条件,一定会对社会造成巨大威胁。这是毋庸置疑的。保险可以对可能给社会造成重大伤害的风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和筛选,可以通过拒保或大幅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将一切风险概率过高的项目挡在市场大门之外。这是保险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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